正确答案A和D。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额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提供的。所以甲不能偿还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丙、丁和债务人甲一起偿还,而不是让丙或丁单独偿还,因为题目没有交代担保范围和性质。A选项是正确答案,但是要注意如果将本题变成分别承担责任的性质就是让保证人和债务人一起分别偿还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但是该项的含义就是C项。因此C项不是正确答案。 选项B的错误在于在责任份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将担保责任进行划分。这种责任划分不合法。同时这个责任的划分中由于C项是不对的因此本题不可能将甲乙两个选项结合起来选择D项,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 因此,正确答案是A、D两项。
2.2019年3月,甲、乙、丙、丁各出资100万元,乙、丙、丁皆以货币出资,甲以房屋出资,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经调查发现三个问题:(1)丁在股东乙、董事王某的协助下,抽逃出资80万元,截止到B公司查实,己产生利息8万元;(2)甲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70万元,经查实,甲仅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戊:(3)股东丙的出资款系贪污款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对于A公司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B公司能否要求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简要说明理由。(2)若丁已将抽逃出资用于投资,且投资失败,颗粒无收,B公司可否要求股东乙、董事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3)A公司的债权人C可否在丁已向B公司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再要求其承担88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2019年3月,甲、乙、丙、丁各出资100万元,乙、丙、丁皆以货币出资,甲以房屋出资,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经调查发现三个问题:(1)丁在股东乙、董事王某的协助下,抽逃出资80万元,截止到B公司查实,己产生利息8万元;(2)甲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70万元,经查实,甲仅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戊:(3)股东丙的出资款系贪污款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对于A公司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B公司能否要求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简要说明理由。(2)若丁已将抽逃出资用于投资,且投资失败,颗粒无收,B公司可否要求股东乙、董事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3)A公司的债权人C可否在丁已向B公司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再要求其承担88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为建设新生产线,以厂房做diya,向乙公司jiekuan200万元,后因市场疲软导致资金紧张,又先后向丙公司jiekuan300万元、丁公司借款350万元。上述3笔借款已依次办理了diya登记。后乙公司与J公司商定交换各自diya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甲公司无力偿还三者的到期债务,债权人拍卖其厂房,拍得价款4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公司所获qingchang的金额,下列选项中, 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得不到qingchang、丙公司50万元、丁公司350元 B.乙公司得不到qingchang、丙公司200万元、丁公司200万元 D.乙公司200万元、丙公司200万元、 丁公司得不到qingchang 【问题】答案是B选项 但是我感觉应该都不对吧 出发B答案改成乙公司得不到清偿、丙公司300万、丁公司100万
@朴老师不接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听说丙欠甲公司300万元货款即将到期,故向丙提出还款请求。丙告知乙公司,在乙公司来之前甲公司已通知丙还款期限改为以甲公司通知为准。乙公司去找甲公司理论途中看见丁从甲公司搬走生产设备,丁同时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正以较低的价格处理生产设备,8成新赶紧去买。乙公司很恼火。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提起300万代位之诉 B.乙公司有权提起200万代位之诉 C.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对丙的债权延长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丁之间买卖行为 E.乙公司若撤销权获法院支持,则丙丁应将相应利益交于乙公司 B选项不选是因为甲的债权未到期所以不选嘛?我认为可以提代为诉讼是因为有代为保存全不要求债务人债权到期,这个题为什么不选B 呢
@朴老师不接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听说丙欠甲公司300万元货款即将到期,故向丙提出还款请求。丙告知乙公司,在乙公司来之前甲公司已通知丙还款期限改为以甲公司通知为准。乙公司去找甲公司理论途中看见丁从甲公司搬走生产设备,丁同时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正以较低的价格处理生产设备,8成新赶紧去买。乙公司很恼火。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提起300万代位之诉 B.乙公司有权提起200万代位之诉 C.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对丙的债权延长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丁之间买卖行为 E.乙公司若撤销权获法院支持,则丙丁应将相应利益交于乙公司 B选项不选是因为甲的债权未到期所以不选嘛?我认为可以提代为诉讼是因为有代为保存全不要求债务人债权到期,这个题为什么不选B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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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第四问问 减值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答案是。选CD。原材料的期末成本是500+408-50-30-418,但是答案没有减50,为什么
老师,你是学堂的全职吗?怎么有这么多时间回答问题的啊
是全职的 全职答疑
全职答疑是在学堂上班吗?还是在家就可以啊
不好意思,请提问会计问题哦 学堂上班的
也是学员和答疑老师的关系,也是朋友的关系啊
嗯嗯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我想问的是,C为什么不对?不要用A正确来排除C 乙有权要求甲丙丁共同偿还300万,并没有说丙和丁的赔偿金额一定会超过200万啊! 请通过A和C对比来解释,为什么C不对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额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转移时,应当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从乙处借款300万元,丙丁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乙有权请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本题中,甲提供自己的房屋做抵押,该房屋因地震被损毁灭失,乙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故C选项错误。 因甲的房屋被损毁灭失,导致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不存在,抵押权消灭。抵押权消灭后,债权人乙有权请求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丙丁共同偿还300万元。因甲的房屋市价100万元因地震被损毁灭失,故甲无须再偿还100万元。乙无权请求丙丁分别偿还150万元,而应请求丙丁共同偿还200万元。故A、D选项正确。
这就是答案 您懂不懂会计呢
在这个问题中,甲从乙处借款300万元,并提供了房屋作为抵押,丙丁为甲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丙丁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他们需要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当甲无法偿还借款时,乙有权要求甲、丙、丁共同偿还300万元。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丙丁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全额的,而不是部分责任。 即使甲的房屋因地震被损毁灭失,乙仍有权要求甲、丙、丁共同偿还300万元。这是因为乙的债权(债权)并没有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减少,甲、丙、丁仍然需要共同承担300万元的还款责任。 所以选项C是不正确的。因为即使丙丁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他们需要共同承担的是全部的300万元责任,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