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B.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原则上无效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D.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正确答案 : A,B,C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1)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请问:破产法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啥意思啊,是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还是说破产公司就是债务人?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一律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B.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C.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D.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正确答案 : B,C,D,E 请问老师 我记得有一个程序是债务人执行的? 请问是哪一个? 哪些程序是债务人去执行的?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债务人在向债权人设立了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无效 B.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终止 C.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D.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正确答案 : C,D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问题:C选项,债务人有债务人,可以更为破产企业不是债权人吧,为什么债务人的债务人还债不对呢?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果包括( )。 A.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 B.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C.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E.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正确答案 : A,C,D,E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选项B:这里基于严谨性考虑,考虑但书的情况,认为选项B不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问题:B选项,可以理解物的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么?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债务人在向债权人设立了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无效 B.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终止 C.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D.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正确答案 : C,D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问题:A选项,不能理解,光看字面意思不太懂,麻烦老师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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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西安甲公司,在浙江温州有一家分公司,2024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分公司是独立在浙江温州税务独立申报的。但是2025年7月分公司注销了,因此也做了2025年1-7月的汇算清缴是亏损申报的。请问2025年甲公司汇算缴还需要考虑分公司么?分公司的账都已转到母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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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行使权利。 权利人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提出申请的,若取回标的物由管理人进行所有权甄别提存的,管理人可以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取回权是否成立;若管理人经财产所有权甄别列入破产财产并已经处置的,又经对取回权申请进行审查认定该取回权成立的,管理人可以从分配留存财产中等值返还取回权申请人,无留存财产或留存财产不足以等值返还取回权人时,管理人应负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若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取回权不成立的,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取回权确认之诉、赔偿之诉获得救济。 取回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提出 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后,权利人申请行使取回权的,因管理人已经终止履行职务,已无权利和义务接受该取回申请,权利人须自行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若破产企业通过重整或和解程序恢复债务清偿能力且依法存续的,权利人应当向破产企业主张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而非是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