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及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不论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还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规定的“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亦或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均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关于税务机关自力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上,《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文义理解和表达习惯,两个之间是用“或者”连接的,即表示两种方式是允许任一选择且无先后之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