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作为合同的主体之一,通常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因此,如果合同中指定的收款方是分公司的银行账户,那么这可能会引起一些法律上的合规性问题。 首先,分公司本身并不是合法的收款方,它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性。因此,将款项汇入分公司账户可能被认为是未经授权的,并且可能会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 其次,开具发票也是由总公司来完成的,而不是由分公司。因为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 为了确保合法合规性,建议在签署合同时明确指定收款方为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该信息。这样可以避免任何可能的法律纠纷和不合规的风险。
老师,请问以总公司签的合同,收款时收到分公司账户上,让分公司给客户开发票,这样可以吗?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
老师,你好,请问一下用分公司与客户签合同,总公司开票和收款符合三流合一原则吗?
跟客户签合同,客户用A签订的,但是在合同中A指定B公司收款,用B公司给我们开票,这样对我们有影响么
老师,你好,我想问下,总公司和客户签订了合同,但用分公司收款和开发票,这样是否合法合规呢,合同中给的收款方信息是分公司的银行账户
老师,总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实际由分公司提供服务,想要分公司开具发票和收款,这样是否可行
那我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大概是指这次项目由分公司执行,收款方和开票方都是由分公司,这样是否可以?
这个可以的 分公司签协议
那这个补充协议需要甲方与总公司和分公司,三家公司一起签订吗,还是说直接由甲方和总公司签补充协议就行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一块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