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这些费用是不能扣除的
2020年4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1)2018年6月以10000万元购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契(2)自2018年7月起,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发生开发成本管理费用 400 万元, 销售费用 600 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9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450万元。(3)2020年3月该项台实现全部销售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AC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 5% 不考虑土地价款销售额的因素;该项目未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求,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的契税(3分)(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金额(3分)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分)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4分)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增值率(3分)(6)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分)
请问老师,房地产开发中的售楼部和样板间是否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进行成本扣除呢
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普通住房出售,2020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缴纳登记、过户手续费及相关税费160万元;(2)住房开发成本6000万元;(3)住房开发利息50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4)住房竣工验收通过,经销售取得收入28000万元;(5)销售住房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560万元。(其他资料:甲公司所在的省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该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计算应扣除的开发费用扣除额?(3)计算应扣除加计扣除额?(4)计算应扣除的费用总额?(5)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写出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
老师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增清算表有一行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这一项是不是就包括销售管理费用?然后销售管理费用实际发生的不管多少,都按照这个规定比例扣除
甲房地产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财务费用中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25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销售取得8000万元,销售过程中的相关税金160万元,当地政府开发扣除比5%,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加计扣除比例20%(1)计算土地税增值额(2)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有人给我打钱显示到账时间会不会到
为何一般纳税人,进项税能抵扣,销项税为何不能抵扣?
老师,同一个物料,采购员一会委外加工回来的,一会外购直接买回来的,可以共用一个品号?我核算成本都懵了,那物料进销存我怎么区分,委外进销存我怎么区分。是不是要建两个不同的品号的
请问收入类(益)不是增加是借,减少是贷吗?为什么方宁老师会计分录(2)时间18:06的视频中又说广益类收入增加是贷减少是借
老师,子公司支付母公司往来款12万。我是子公司的会计,请问我这边做账是挂其他应收款-母公司,还是挂其他应付款-母公司?还是说,这两个科目,挂哪个都行?
税务师涉税法律,今年第九章债法的变动情况是哪些
老师,我想问下是小规模升为一般纳税人年收入超过500万,说的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还是含的呢?
钢管进项规格27给客户开销项规格26.7,这样可以吗,
房产中介,公司是小规模的,法人以个人名字签的收购合同(不是以公司名义收购的,款也是法人私户转的),从房东手里收购房子但是产权没过户,收购之后公司完成装修,装修好了再卖给客户(如50万收购房子精装修后卖70万)这类业务有哪些税收风险,是否有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问题的方案
钢管进项规格27给客户开销项26.7,这样可以吗
为什么呢?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售楼部人员的工资不是销售费用吗?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 6 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不按实 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而是按标准进行扣除,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关于利息的其他规定】 1.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即: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2.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 1、2 项所述两种办法. 3.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 20%的扣除:
你看下第三项叫开发费用,名义是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但是并不是以他们为依据。
一、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对吧 这里政策是对财务费用扣除的一个规定啊 并没有否定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啊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你确定你理解对了吗?
对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这种期间费用,是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进行扣除的,但是并不是据实扣除,而是计算扣除。 因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 但单独扣除的利息必须能够按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否则不可以单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