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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5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2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21年7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4万元。黄河公司于2021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21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问:(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2023-12-21 17:2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2-21 17:27

您好,稍等,解答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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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1 17:28

3)周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赵聘任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李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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