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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视同销售?可以举例子吗?跟增值税视同销售有啥区别

2024-02-21 22: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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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22:03

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例子包括**企业使用自产货物进行市场推广、捐赠以及代销等情况**。 1. **市场推广**:当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活动时,如将食品公司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即使会计上未作为销售处理,税务上也会视为销售行为,并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2. **捐赠**: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了自产的教学设备,虽然会计上没有实现销售收入,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种货物权属的转移也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 **代销**:在代销的情况下,如手续费模式的代销账务处理,企业将产品交给他人代销,这同样会被视作销售行为,需要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征税环节、目的和规定范围**上。 1. **征税环节**:增值税视同销售注重的是货物流转的过程,即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例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等情形。而所得税视同销售则更侧重于货物权属的最终转移,关注企业是否因该行为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流入。 2. **目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其目的在于对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确保税收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能得到体现。相比之下,企业所得税则是基于企业的净所得征收,因此会关注那些虽未实际完成销售但已形成潜在收入的行为。 3. **规定范围**:两种税种对于视同销售的具体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例如,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某些视同销售行为,并不一定适用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明确区分不同税种下的视同销售情况,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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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811 追问 2024-02-21 22:06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主要是退出流通环节 这个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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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2-21 22:08

增值税视同销售通常指的是某些行为在税法上被等同于销售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并未直接体现为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实质是**增值税链条的终止**,即原本用于流通的商品或服务不再进入正常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这通常发生在商品或服务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职工福利等情况时。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活动,但为了保证税收的完整和公平,税法规定这些行为需要按照销售来处理,以便对相应的税负进行抵扣或征收。 以下是一些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 1. **货物交付代销**:当企业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时,即使这些货物尚未实际售出,也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 **自用货物**:企业将自产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个人消费或提供给员工作为福利等,这些行为也会被视为销售,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3. **自用不动产**:企业将不动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将房产用作公司自己的办公场所,这也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4. **自用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类似,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用于企业内部,而非外部销售或提供服务,也可能被视作视同销售。 5. **内部处置资产**:企业内部的资产处置,如设备、车辆等,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也可能构成视同销售。 6. **无偿赠送货物**:企业无偿赠送货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行为也被视为销售,需要依法纳税。 7. **样品提供**:企业在推广过程中提供的样品,尽管没有直接销售,但也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一种形式。 8. **资产重组**: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涉及的货物转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9. **跨区域调拨货物**:企业在不同税务管辖区之间调拨货物,有时也会被视为视同销售。 10. **特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可能还会有其他特定情况下的视同销售行为。 总之,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性,防止通过非销售行为规避税收。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时,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以免因不了解视同销售的规则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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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例子包括**企业使用自产货物进行市场推广、捐赠以及代销等情况**。 1. **市场推广**:当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活动时,如将食品公司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即使会计上未作为销售处理,税务上也会视为销售行为,并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和成本。 2. **捐赠**: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了自产的教学设备,虽然会计上没有实现销售收入,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种货物权属的转移也被视为销售行为,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 **代销**:在代销的情况下,如手续费模式的代销账务处理,企业将产品交给他人代销,这同样会被视作销售行为,需要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征税环节、目的和规定范围**上。 1. **征税环节**:增值税视同销售注重的是货物流转的过程,即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例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等情形。而所得税视同销售则更侧重于货物权属的最终转移,关注企业是否因该行为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流入。 2. **目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其目的在于对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确保税收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能得到体现。相比之下,企业所得税则是基于企业的净所得征收,因此会关注那些虽未实际完成销售但已形成潜在收入的行为。 3. **规定范围**:两种税种对于视同销售的具体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例如,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某些视同销售行为,并不一定适用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明确区分不同税种下的视同销售情况,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2024-02-21
你好,基本口径一致,分支机构跨区域移送销售是增值税视同销售不是所得税视同销售。关键看所有权是否改变。
2022-07-31
您好,内部转移,比如同一个部门转让,缴增值税, 但是没有所得税
2024-02-21
你好 所得税以所有权转移为前提,如果所有权未转移,则视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增值税则以发生流转作为视同销售。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所有权未转移,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则不视同销售;外购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增值不视同销售(作进项转出处理),所得税要视同销售。
2022-02-11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范的是货物的视同销售,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 2.非同一县(市)的同一单位内部机构之间为了销售目的而转移货物(如货物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转移,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转移),即使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属于视同销售; 3.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给受托方,但规定都属于视同销售; 4.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四至第八种业务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5.视同销售的行为范围较宽广,但是不含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1.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范的是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 2.规定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况,即无偿向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提供服务,向以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视同销售; 3.有兜底性规定(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视同销售的适用主体对象不含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发生上述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对象包含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包含全面,范围广。但服务的视同销售规定了例外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做了细化性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解读: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范的是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财产含)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2. 视同销售行为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劳务,是广义的概念,指增值税的加工修了修改劳务和营改增的服务。 4.视同销售不含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不含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含企业内部改变资产用途,即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的范围虽有不同,增加了劳务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总体上窄于增值税。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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