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1、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不是有体物吗?为什么老师说不是物权法的物?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这个合同直接无效吗?还是必须要被代理人主张才无效?不主张就有效? 3、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后面又说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那主体的变更不同于物权变更?主体的变更不是物权变更?还是既是又是?

2024-03-18 18:3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3-18 18:46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确实是有体物,它们具有物质形态,可以触摸和看到。但是,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对象主要是有体物,但并不仅限于有体物。有价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凭证,其权利的实现并不依赖于证券本身的物质形态,而是依赖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虽然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是有体物,但在物权法的语境下,它们并不被视为物权法所调整的物。 如果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这种无效是法定的,不需要被代理人主张。即使被代理人没有主张,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物权人的变更,即原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新的物权人成为物权的主体。而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所指向的物的变更,例如物的灭失、毁损等。 在物权转让的情况下,会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况。因此,主体的变更可以是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但同时,物权变更并不仅限于主体的变更,还包括客体的变更。因此,主体的变更和物权变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在特定情况下,主体的变更可以构成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资讯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