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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不是有体物吗?为什么老师说不是物权法的物?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这个合同直接无效吗?还是必须要被代理人主张才无效?不主张就有效?

2024-03-18 15:2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3-18 15:30

同学您好!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虽为有体物,但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类型的权利凭证,不直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规定。它们体现的是特定的金钱债权,具有特殊的流通和转让规则。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无需被代理人主张。无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后果,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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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001 追问 2024-03-18 18:36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后面又说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那主体的变更不同于物权变更?主体的变更不是物权变更?还是既是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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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3-18 18:46

同学您好, 物权变更确实包括主体变更,而主体变更通常指的是物权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即物权转让。从这个角度看,主体变更是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因此,可以说主体变更既是物权变更的一部分,又因其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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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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