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虽为有体物,但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类型的权利凭证,不直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规定。它们体现的是特定的金钱债权,具有特殊的流通和转让规则。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无需被代理人主张。无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后果,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

1、经济法调整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贡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行使其债权的,不再清偿。)3、有限合伙企业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6、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法律效力,()7、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8、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核准之日起计算,并且可续展,()9、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餐检查的主要方式,10、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陪ấ,不得向销售者要求陪偿。1、经济法律关系最普通最主要的客体是()。A物B行为C货币和有价证券D智力成果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A经济法律关系B特定的经济关系C各种经济关系C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2022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只手机对外出售,价格不得低于5000元。乙的初中同学丙有意购买,但问乙能否以4000元的价格便宜出售。乙碍于同学情面,擅自做主,以甲的名义以4000元将该手机卖给丙。根据《民法典》,关于该手机买卖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该买卖行为无效,因为乙和丙构成恶意串通 C.该买卖行为可撤销,因为乙对丙构成欺诈 D.该买卖行为效力待定,因为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辨析 老师,这道题因为有“甲授权乙”,说明是代理,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故而善意第三人在这里不能适用。 如果题目换成:甲借手机给乙用,乙转手卖给了丙,那么丙就适用善意第三人,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这个手机的所有权。此时是无权处分。我的理解对嘛?
案例 汇票的收款人是B公司,C公司从B公司受让票据权利时,明知B公司的代理人X并无代理权,C公司又对D公司背书转让。 分析 (1)由于C公司“明知”,本案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代理行为无效,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实质无权); (2)如果票据上没有其他形式瑕疵,D公司对C公司实质无权又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且D公司支付相当对价取得票据,D公司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C公司、X(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果由X承担)和出票人均应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当然,如果该汇票有承兑人、保证人,亦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 这个关系我有点屡不清 1. 有B啥事 啊???? C明知X无权代理还受让C属于狭义没权代理, B为啥属于无效代理????无效代理不应该是C吗?这段没听懂啊 无权代理下的本人指的是谁????
1、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不是有体物吗?为什么老师说不是物权法的物?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这个合同直接无效吗?还是必须要被代理人主张才无效?不主张就有效?
1、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不是有体物吗?为什么老师说不是物权法的物?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这个合同直接无效吗?还是必须要被代理人主张才无效?不主张就有效? 3、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后面又说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那主体的变更不同于物权变更?主体的变更不是物权变更?还是既是又是?
新疆乌鲁木齐分公司25年12月已经注销,请问26年到底用不用做工商年报呀?
老师,纺织加工企业,年收入3000万,按照行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一起要缴纳多少税款
老师好,我司是充电桩公司,我们的充电服务费是50000,平台收7000手续费,然后平台就开7000的发票给我,平台实际打款43000给我,当我收到7000的发票应该怎么做账呢?
公司将1%持股的股东减资好和股权转让给原来股东好?请办理过的老师给讲一下。有什么利弊
老师,税务登记之前开进来的发票有会议桌,电话机多孔插座,摄像头,打印纸,宽带费,软件服务费,这些分录怎么做?
老师好,请问下5月份企业所得税汇算蔳缴后付了5000元,怎么做会计分录
老师,我们支给抖音平台第三方1000元费用,对方本来应该给我们开具发票,由于对方一直没有开发票,平台扣了对方1000*10%=100的费用返还给我们。我们收到这个1000元应该怎么入账啊,
凭证后面附的工资表是得自己写工资表了,还是也可以用个税导出来的表呢
电商代运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什么,一般开什么类目发票
老师,发票金额大于实报金额,我按实报金额入账,还需要单独做进项税额转出吗?还是进项税额多出来部分直接填报在申报表附表二里?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了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后面又说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那主体的变更不同于物权变更?主体的变更不是物权变更?还是既是又是?
同学您好, 物权变更确实包括主体变更,而主体变更通常指的是物权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即物权转让。从这个角度看,主体变更是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因此,可以说主体变更既是物权变更的一部分,又因其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