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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不是有体物吗?为什么老师说不是物权法的物?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这个合同直接无效吗?还是必须要被代理人主张才无效?不主张就有效?

2024-03-18 15:2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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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15:30

同学您好!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虽为有体物,但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类型的权利凭证,不直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规定。它们体现的是特定的金钱债权,具有特殊的流通和转让规则。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无需被代理人主张。无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后果,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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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001 追问 2024-03-18 18:36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后面又说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那主体的变更不同于物权变更?主体的变更不是物权变更?还是既是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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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3-18 18:46

同学您好, 物权变更确实包括主体变更,而主体变更通常指的是物权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即物权转让。从这个角度看,主体变更是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因此,可以说主体变更既是物权变更的一部分,又因其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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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虽为有体物,但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类型的权利凭证,不直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规定。它们体现的是特定的金钱债权,具有特殊的流通和转让规则。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无需被代理人主张。无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后果,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
2024-03-18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确实是有体物,它们具有物质形态,可以触摸和看到。但是,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对象主要是有体物,但并不仅限于有体物。有价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凭证,其权利的实现并不依赖于证券本身的物质形态,而是依赖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虽然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是有体物,但在物权法的语境下,它们并不被视为物权法所调整的物。 如果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这种无效是法定的,不需要被代理人主张。即使被代理人没有主张,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物权人的变更,即原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新的物权人成为物权的主体。而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所指向的物的变更,例如物的灭失、毁损等。 在物权转让的情况下,会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况。因此,主体的变更可以是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但同时,物权变更并不仅限于主体的变更,还包括客体的变更。因此,主体的变更和物权变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在特定情况下,主体的变更可以构成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
2024-03-18
你好,这个合同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本身,所以不具有约束力
2024-05-25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是汇票的收款人,但并没有说明B公司与这个交易有直接的关系。而C公司是受让了B公司的票据权利,但是明知B公司的代理人X并没有代理权。 明知在这里是关键,这意味着C公司知道X并没有代表B公司转让票据的权利,但是仍然选择受让了票据。因此,这种情况构成了狭义无权代理,也就是说,只有X没有代理权,而C公司明知这一点。 然后,C公司又将这张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如果这张票据上没有其他的形式瑕疵(例如,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票据金额记载错误等),并且D公司支付了相当的对价来取得这张票据,那么D公司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关于无权代理下的本人指的是谁的问题,这里的本人指的是被代理人,即在这个案例中应该是B公司。因为X是B公司的代理人,但是没有代理权,所以本人应该是B公司。不过请注意,在这个案例中,由于C明知X无代理权仍受让票据,因此C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实质上也就是无权代理的后果并未发生。
2023-10-31
您好!理解正确,无权处分时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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