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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都是提前付款期限的问题,未提示付款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还是应该承兑吗?
老师,你好。汇票没有按照期限提示承兑是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债务人的追索权,如果是已经承兑了的汇票,到期后没有去提示付款是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追索权,我的理解正确吗?
比如 持票人是戊,甲是出票人,戊的前手有乙丙丁。由于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承兑银行提示承兑,那戊是丧失对丁的追索权?还是丧失对乙丙丁的追索权?
比如 持票人是戊,甲是出票人,戊的前手有乙丙丁。戊由于过了提示承兑期限没有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就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戊只能找甲要钱 对吗?
为什么丧失了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1.未按期承兑,不是丧失付款请求权吗,怎么丧失的追索权 这里主要讲的是对于前后的追索权问题,如果后手没有按照期限提示承兑的话那么对于前手的追索权丧失,但是对于出票人的追索权还在~ 问题:还是没讲明为什么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2.未按期提示付款,为什么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是自己的错过,所以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债权债务仍然是存在没有消灭的,所以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 问题:题干是未按期提示付款,回答又说“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这是不是有问题
老师好!请教您,押金是其他应收款吗?谢谢!
华住集团旗下全季酒店,新开业,一般纳税人,新建账套都要设置哪些科目,有没有特别懂酒店行业的,所有涉及到的科目,能不能列表
中国公民陆某(独生子)是境内M公司工程师,2023年陆某收入如下(1)在M公司每月取得基本工资8000元。(2)从M公司每月取得职务工资6000元。(3)3、6、9、12月份从M公司分别取得季度奖金6000元。(4)12月份从M公司取得年终奖金30000元,陆某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5)陆某为M公司监事会成员,12月份领取监事费20000元。(6)6月从某上市公司分得股息1500元(持股期限是3个月),从银行取得银行存款利息3000元,从未上市某投资公司分得股息2000元。(7)1-12月在T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4000元。(8)5-7月出租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每月取得租金4500元。(9)向M公司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小学读书的子女一名、尚处于还款期限的首套住房一套、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每月支出4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部分的大病支出100000元。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教育支出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由陆某扣除。请问,李某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1)6月从某上市公司分得股息1500元(持股期限是3个月),从银行取得银行存款利息3000元,从未上市某投资公司分得股息2000元。(2)1-12月在T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4000元。(3)5-7月出租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每月取得租金4500元。(4)向M公司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小学读书的子女一名、尚处于还款期限的首套住房一套、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每月支出4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部分的大病支出100000元。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教育支出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由陆某扣除。计算:(1)陆某6月份取得股息、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陆某全年兼职收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计算陆某5-7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老师,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表调整还是直接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和少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面什么不一样的吗?
中国公民陆某(独生子)是境内M公司工程师,2023年陆某收入如下(1)在M公司每月取得基本工资8000元。(2)从M公司每月取得职务工资6000元。(3)3、6、9、12月份从M公司分别取得季度奖金6000元。(4)12月份从M公司取得年终奖金30000元,陆某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5)陆某为M公司监事会成员,12月份领取监事费20000元。向M公司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小学读书的子女一名、尚处于还款期限的首套住房一套、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每月支出4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部分的大病支出100000元。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教育支出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由陆某扣除。计算:陆某从M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合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中国公民陆某(独生子)是境内M公司工程师,2023年陆某收入如下(1)在M公司每月取得基本工资8000元。(2)从M公司每月取得职务工资6000元。计算问题:(2)M公司1月向陆某支付工资时,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中国公民陆某(独生子)是境内M公司工程师,陆某为M公司监事会成员,12月份领取监事费20000元。计算下列问题:(1)陆某12月份从M公司取得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老师,我们公司(小规模,每个月的开票金额都不到9万元,所以都是免税的)24年有几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金额4千多),现在25年6月需要红冲掉改成增值税专用发票。 像这种跨年的可以正常红冲重新开吗? 在账务上怎样处理? 在25年二季度季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在进行25年年报时是正常申报,还是需要追溯,若要追溯怎样处理?
1)在M公司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2)从M公司每月职务工资6000元3)3、6、9、12月份从M公司分别取得季度奖金6000元4)12月份从M公司取得年终奖30000元,陆某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5)陆某12月份领取监事费20000元6)6月从某上市公司分得股息1500元(持股期限是3个月),从银行取得银行存款利息3000元,从未上市某投资公司分得股息2000元7)1-12月每月兼职收入4000元8)5-7月出租房产,每月租金4500元9)专项附加扣除:小学子女一名、还款期限首套住房一套、年满60周岁的父母两名,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每月支出4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部分的大病支出100000元。子女教育支出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由陆某扣除。计算问题:1)陆某12月份从M公司取得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M公司1月向陆某支付工工资时,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陆某从M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合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陆某6月份取得股息、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陆某全年兼职收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计算陆某5-7月份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李某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补
我们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理解 1、未按期承兑为什么丧失了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承兑也是一种票据行为,可以产生票据关系,如果没有按期承兑,就不具有票据关系,不对持票人负责。 2、未按期提示付款,为什么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出票人和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