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为了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记载一些必要的事项。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支票的基本标识,用以表明其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身份。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的核心内容,表明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确定的金额:这是支票必须明确记载的事项,是收款人或持票人能够获得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即支票上记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是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 出票日期:即支票签发的日期,是确定支票有效期限的重要依据。 出票人签章:这是出票人对支票内容的确认和保证,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付款的依据。 以上这些事项是支票必须记载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支票无效。

申报年终奖,是计提在12月份,发在明年1月份,1月份申报缴纳个税吗
商贸公司中标的我是乙方、为甲方建造牛棚项目、采购的钢筋钢管、混泥土该怎么入科目叻?感谢老师回复
如果前期已交了税,后期不想交税,如何调整存货分录
老师,我们有个员工10月20号休产假了,我们是11月发放10月工资,10月工资扣11月社保。她休产假后,公司还继续给她买社保至明年4月份,单位部分公司承担,个人部分她自己承担。我们领导让从她的10月工资里面预扣12月至明年4月份社保个人部分。由于大病医疗保险我6月至12月漏申报和缴纳,我这个月补申报和补缴纳了,所以她的10月工资预扣的社保个人部分,少扣了6-12月大病医疗保险个人部分7元(每月1元),记少扣了明年1-4月的(4元)。我是不是得让她下周一把这7元+4元=11元再转到我们公司对公账户上?
老师,公司筹建的时候,老板投入将近200万的资金。 开业前期公司银行账户没开通时。有24万的营业额暂时老板的卡, 当时我做账是直接冲减老板投入的借款 。 公户开通的同时,老板存入15万进公司账户。同时又去出12万。作为发放工资等用途的备用金。 老师,这15万要怎么入账?
假如缴费比例是百分之二十,那么个人如交一百元,是不是四十元进入个人帐户
老师,我们有20家餐饮门店,都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那这个建账的话是分门店建账套好,还是合在一起建立一个账套好呢,还有就是门店收款的问题,是每个门店用一张银行卡呢,还是可以合在一起用几张银行卡就行了
公司长期做未开票收入,进项票也有,存货堆着太多,存货如何写分录,如何调账
老师,公司是7月份开始筹建的。然后股东投进将近200万。到了9月份有营业收入, 由于还没有开通银行账户收入直接打到股东的卡里,我是把打到股东卡的收入直接充减股东的期初投入。但后期公司账户开通后,股东转了15万进公户。请问这15万我怎么入账? 可以做实收资本吗?
装修公司外包活给包工头(包工包料)还需要帮包工头申报个税吗
你跟我说下大白话这是说的啥意思
这道题考的是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参考下面的解释 支票的付款人名称可以修改的原因,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的考虑。 首先,根据《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虽然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但并未明确禁止付款人名称的修改。因此,从法律角度讲,付款人名称是可以更改的。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更改付款人名称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收款人的权益。即使收款人不能从原付款人处收到款项,他们仍然可以从更改后的新付款人处收到款项。这种更改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票据进行灵活处理,以适应交易双方的需求和变化
付款人不就是甲公司吗?还能是谁呢?咋改呢
不是的,是甲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意思付款人可以委托a银行,也可以委托b银行,是不是这个意思
同学好,是这个意思。
就是说他在商业银行有开户,在中国银行有开户,在兴业银行也有开户,他随便选一个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意思吗
可以这么理解,支票兑付也不是任意一家银行都可以,需要按支票指定的银行中。
总体讲,第一法律上允许更改付款人名称,第二操作安全上从收款利益出发也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