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为了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记载一些必要的事项。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支票的基本标识,用以表明其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身份。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的核心内容,表明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确定的金额:这是支票必须明确记载的事项,是收款人或持票人能够获得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即支票上记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是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 出票日期:即支票签发的日期,是确定支票有效期限的重要依据。 出票人签章:这是出票人对支票内容的确认和保证,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付款的依据。 以上这些事项是支票必须记载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支票无效。
老师,我们单位(行政单位)有笔专项款是市级拨给我们单位,再由我们转拨给县里中标的企业(这个项目是市级的,由县里企业中标)总款是20万,第一次付80%,终期付尾款20%,这个怎么做分录?
老师我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其它应收款是个负数。其它应付款是个正数。应该怎么调整。是直接把这个负数和正数相加放在其它应付款里吗?
社保和公积金都可以按最低档缴纳吗
老师,公司法人在其他公司购买的社保和申报个税,还能在自己新成立的公司零申报个税吗 目前没任何交易
老师 题目:甲公司收到一台政府补助的600万的环保设备,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甲公司当年未对该环保设备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应于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为多少,存在递延吗?
计提工资时,按应发工资总额是包含了个人承担部分吗。而计提社保、公积金等时,就只用计提公司承担部分,这样理解对吗?
7月预开了700万,后因发票额度不够的原因8月迁址了,在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票,红冲了7月预开的700万,导致8月收入是负数,估计负600万左右,7月预开的税款都是交在迁移前的税务局的,这种情况增值税和附加税应该怎么报啊?
请董孝彬老师回答,非董孝彬老师请勿扰 老师晚上好,7月的成本核算结果我发您邮箱了,加关联的附件数据,请加急帮忙审核下可以吗?我给你心意。 需要的审核的我加备注了,看下理论没问题我就这样上交领导了,
这道题答案是不是错了?按道理来说,直接捐赠目标脱贫地区是不可以免的。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是可以免的呀,答案怎么是反的?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内部交易,未实现的损益调整净利润是顺流逆流都是减未卖出部分吗?
你跟我说下大白话这是说的啥意思
这道题考的是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参考下面的解释 支票的付款人名称可以修改的原因,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的考虑。 首先,根据《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虽然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但并未明确禁止付款人名称的修改。因此,从法律角度讲,付款人名称是可以更改的。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更改付款人名称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收款人的权益。即使收款人不能从原付款人处收到款项,他们仍然可以从更改后的新付款人处收到款项。这种更改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票据进行灵活处理,以适应交易双方的需求和变化
付款人不就是甲公司吗?还能是谁呢?咋改呢
不是的,是甲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意思付款人可以委托a银行,也可以委托b银行,是不是这个意思
同学好,是这个意思。
就是说他在商业银行有开户,在中国银行有开户,在兴业银行也有开户,他随便选一个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意思吗
可以这么理解,支票兑付也不是任意一家银行都可以,需要按支票指定的银行中。
总体讲,第一法律上允许更改付款人名称,第二操作安全上从收款利益出发也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