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就是你们填不了这两张表,你们没有资格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条文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呢”?如何理解“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老师,我们分公司收到税务局的信息,麻烦您帮我看下这个要怎么去处理呢? XXX咨询分公司: 属于没有按照一般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挂靠而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独立申报的分支机构,需要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挂靠并独立申报情况说明,盖公章报送给我; 二、属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包括:1.属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上年度总机构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市内跨区的二级分支机构),告知我属于哪种情形; 三、属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告知我; 四、除以上情况之外,属于按规定需汇总申报并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并从2021年第1季度开始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师,关于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汇总纳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如果设立的是“跨省市总分机构”及“二级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要求,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由总机构(总公司)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总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上面这段话中的一般实行总公司合并,与后面的但是的内容,区别是什么?
请问老师申报表里从这个月开始多了一个,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是什么意思呢?没有跨地区经营的是不是就不用填报了?
提示该企业不为总机构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省内)或没有就地预交的分支机构时,不能填写A109000和A109010 是什么意思
小微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之间有什么关系吗。 举个例子: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这种只有交个人所得税,但是我看天眼查看到一些合伙制企业是小微企业。我主要的问题是:小微企业应该只试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吧,那种个体工商户,合伙制企业应该不适用吧
申报印花税的时候。先保存,不要申报,怎么操作?
外部融资需求量怎么理解?
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的时候,我们可以先保全,先不要申报吗?
有用友财务软件练习吗
老师,请教一个问题,投资民宿装修100万,就是A出资18万占股18%,B出资82万占股82%,然后装修过程中C出资30万占股20%,那A和B的股份如何分配呢?
老师不同年同月做对比,的名称是什么,同年不同月的对比名称是什么
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公司之前开业时账是给人代账的,2023年6份开业,去年8月份收回自己做账,有2笔虚拟账不知道怎样调,每一笔2万元,分录记着 借:库存现金20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这个要怎样调整啊(有计提和支付了)
权益乘数=资产/股东权益 ,产权比率=负债/股东权益 资产一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既定下,资产和负债不是此消彼长吗?为什么说权益乘数越大?财务杆杠越大?产权比率越大?
中级经济法5天5夜我正在看,怎么下架了
那是哪里出现了问题,汇总纳税登记已经办理了
您好!登记的信息可以截图上来吗?
登记机构有分支机构,备注上有个写验证真伪写了否,为查询到真是税务登记信息这个有关系吗
您好!那不就是没有这么登记吗?有图片吗?
登机了,两边税务局说都能查到
您好!你们跨省了没?
跨省了,,,专管员说是
您好!那跨省做了登记,就是汇总纳税的,怎么会提示不符合条件呢,你们分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呢? 能把你们总分公司登记备案的表发上来看下吗?
是不是我是汇总纳税所以不用勾选109000表
您好!是汇总纳税才要填写这个,不是才不填的 1.适用对象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