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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主观题必备) (1) 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作出提示性公告 ③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问题: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的第(1)点的第3小点的相关问题 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的第(1)点的第3小点说: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 可是后面又说“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这不是矛盾了吗,怎么理解呢? 还有如果收购人撤销了收购要约,是三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还是12个月内不得收购同一上市公司?

2024-05-23 22:5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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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01:10

您好! 这个是不冲突的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如果在收购要约中承诺了相关的期限,这个期限内是不可以撤销,过后仍可以撤销,撤销后12个月内不得收购同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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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个是不冲突的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如果在收购要约中承诺了相关的期限,这个期限内是不可以撤销,过后仍可以撤销,撤销后12个月内不得收购同一上市公司
2024-05-24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需要确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收购”中的“公告之日”具体指的是哪个时点。 首先,我们来看给出的三个选项: 提示性公告日:这是收购人首次公告其有意向进行要约收购的日期。然而,根据问题描述,这个日期之后,收购人还有可能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自行取消收购计划。 公告取消收购原因日:这是收购人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但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决定取消收购计划并公告取消原因的日期。这个日期直接关联到收购人取消收购计划的行为。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日:这是收购人正式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但根据问题描述,这个日期是在收购人可能取消收购计划之后。 现在,我们来看问题描述中的关键信息:“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这里明确提到了“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和“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 结合上述信息,我们可以推断“公告之日”指的是收购人公告其取消收购计划原因的日期,即公告取消收购原因日。这是因为这个日期直接关联到收购人取消收购计划的行为,并且在该日期之后有12个月的限制期。 所以,这里的公告之日指的是2、公告取消收购原因日。
2024-06-02
A.甲向丙发出要约,并非向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自己愿意接受甲对丙在要约中约定的条件,是乙向甲发出甲向丙发出的要约同等条件的要约。
2023-11-12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一定金额,例如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若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一定数额(如人民币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可为百分之十以上。 持股100%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是因为上市公司本质上是一个公众公司,其股权结构应该是分散的,有多个股东共同持有,以确保公司的运营透明度和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如果某个股东或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100%的股份,那么该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私人公司,不再具备公众公司的特征,因此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对于持股90%、80%、70%、60%、50%等比例的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的持股比例和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只要公司的股权分布满足上述上市公司条件,即使某个股东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该公司仍可以维持其上市地位。 2.在持股比例超过30%后,收购行为可能触发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可能的要约收购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这些要求通常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024-04-08
你好同学!权益变动报告书,由上市公司编写(股东及投资人提供相应资料)交由证券机构来批露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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