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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22年取50万得发票,其中计入成本30万,余下20万放入待摊费用,这20万23年可以直接转入成本吗?

2024-06-04 20: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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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20:03

您好,可以的哦,这个待摊费用就是按权责发生制不属于22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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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742 追问 2024-06-04 20:07

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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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04 20:09

您好,有关系,是哪年的成本费用就记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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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742 追问 2024-06-04 20:14

根据我上面所描述的,待摊费用里面的20万,是计入23年成本还是23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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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04 20:17

您好,计入23年成本 23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是要更正申报22年年度和所是税汇缴申报表的,我们是故意留下20万,就是不想体现在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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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742 追问 2024-06-04 20:22

是的,当年为了有利润所以故意留下2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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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742 追问 2024-06-04 20:24

老师,这个在税法上是允许的吗?权责发生制,可以认定20万的成本是服务于23年。我这么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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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04 20:26

您好,当然不允许的呀。如果能跨年随便调,那我们财务人员也太厉害了,能自已想什么时候交所得税就调哪年了,是不是呀。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综上,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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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742 追问 2024-06-04 20:30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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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6-04 20:32

 亲爱的朋友,您太客气了,祝您生活愉快!  希望能帮助到您, 感谢善良好心的您给我一个五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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