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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图片稍后上传 受让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清偿,房管部门能否准予抵押财产过户?第二问中,受让人承诺代替清偿债务,不导致抵押权消灭,应实际清偿才能导致抵押权消灭。但是不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抵押人都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房管部门应当准予过户。答案不应该是“可以”吗?

2024-07-06 14:4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7-06 15:36

同学你好 上传图片我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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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57 追问 2024-07-06 15:46

这个是图片请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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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06 16:11

答1分析 首先,关于“如果银行不同意转让的话,房屋管理部门能否准予过户?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的问题: 抵押权与房屋转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乙公司)转让抵押财产(房屋)需要得到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或者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过户与抵押权:即使银行不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从法律程序上仍可能准予过户(因为过户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不影响物权变动),但过户后银行仍对房屋享有抵押权。然而,在实践中,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房屋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或者在过户前先行解除抵押。 结论:因此,答1中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虽然部分正确(银行确实享有抵押权),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的表述忽略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抵押权人意见的影响。 答2分析 其次,关于“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即使银行不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能否准予过户?”的问题: 代为清偿与转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如果受让人(丙公司)承诺并实际代为清偿了债务,那么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人(乙公司)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并且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准予过户。但关键在于“实际代为清偿”,而不仅仅是“承诺”。 结论:因此,答2中的“不可以。必须是受让人实际代为清偿债务的,该转让才有效,仅仅承诺不可以。”是正确的。仅仅有承诺而没有实际清偿,并不能使抵押权消灭,因此房屋管理部门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未消除抵押权的情况下,不会准予过户。 所以,答1中关于抵押权部分正确,但过户部分忽略了实际操作;答2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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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57 追问 2024-07-06 17:01

老师,还有新的提问,看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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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06 17:37

好的,我去看看,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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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57 追问 2024-07-06 17:38

问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大于建设工程款债权,建设工程款债权大于有担保的债权。” 这个矛盾了?有担保的债权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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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06 18:01

题目中的两个比较关系并不矛盾,因为它们是在不同的优先权顺序下进行比较的。而你的疑问“有担保的债权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实际上是一个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优先权顺序的误解。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是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的,包括建设工程款债权和有担保的债权。因此,不能说有担保的债权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相反,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首先得到清偿,之后才轮到其他债权,包括有担保的债权和建设工程款债权。 所以,题目中的比较关系是正确的,而有担保的债权并不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具有最高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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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上传图片我看下
2024-07-06
你好,是的,不产生物权的变动,买家可以主张卖家违约,至于违约责任是否赔偿看合同怎么约定以及双方怎么协商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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