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上传图片我看下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并已将约定进行登记: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抵押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涤除权) 理解 抵押权人不丧失物权请求权。 问题: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意思是买家登记房子的所有权是无效的吗?那买家丧失物权变成债权了?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吗?
@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图片稍后上传 受让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清偿,房管部门能否准予抵押财产过户?第二问中,受让人承诺代替清偿债务,不导致抵押权消灭,应实际清偿才能导致抵押权消灭。但是不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抵押人都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房管部门应当准予过户。答案不应该是“可以”吗?
这个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如果需要经营这个劳务分包,就得去建设单位提交手续,如果只是成立公司没有去干这个,就不用去提交手续了?
老师,公司是承包土地种植企业,那么财务要求领用肥料种子领料单财务联传递给财务,业务员没有给,土地种植品种面积统计,也需要业务人员统计表交会计吗?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是不是既可以用普通的方法全额开票,但是税率变成3%,可以选择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方法呢?
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怎么记账
税控盘服务费抵扣有时间限制吗,可以一次抵扣前几年的吗
木头加工企业的产出率是多少?
公司销售小麦,需要登记销售出库单台账吗(手填单)?
老师,月末调汇是需要把当月那个客户收款对应的每个月应收账款调汇?还是怎样?
老师,您好,请问如果汇算清缴前已经把当年的工资发放完,是不是账载数,实发数,税收数都填一样呢?
请问报个税的时候要不要把公司承担的社保金额加上去
这个是图片请看下
答1分析 首先,关于“如果银行不同意转让的话,房屋管理部门能否准予过户?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的问题: 抵押权与房屋转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乙公司)转让抵押财产(房屋)需要得到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或者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过户与抵押权:即使银行不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从法律程序上仍可能准予过户(因为过户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不影响物权变动),但过户后银行仍对房屋享有抵押权。然而,在实践中,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房屋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或者在过户前先行解除抵押。 结论:因此,答1中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虽然部分正确(银行确实享有抵押权),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的表述忽略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抵押权人意见的影响。 答2分析 其次,关于“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即使银行不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能否准予过户?”的问题: 代为清偿与转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如果受让人(丙公司)承诺并实际代为清偿了债务,那么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人(乙公司)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并且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准予过户。但关键在于“实际代为清偿”,而不仅仅是“承诺”。 结论:因此,答2中的“不可以。必须是受让人实际代为清偿债务的,该转让才有效,仅仅承诺不可以。”是正确的。仅仅有承诺而没有实际清偿,并不能使抵押权消灭,因此房屋管理部门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未消除抵押权的情况下,不会准予过户。 所以,答1中关于抵押权部分正确,但过户部分忽略了实际操作;答2完全正确。
老师,还有新的提问,看下呢
好的,我去看看,稍等
问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大于建设工程款债权,建设工程款债权大于有担保的债权。” 这个矛盾了?有担保的债权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题目中的两个比较关系并不矛盾,因为它们是在不同的优先权顺序下进行比较的。而你的疑问“有担保的债权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实际上是一个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优先权顺序的误解。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是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的,包括建设工程款债权和有担保的债权。因此,不能说有担保的债权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相反,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首先得到清偿,之后才轮到其他债权,包括有担保的债权和建设工程款债权。 所以,题目中的比较关系是正确的,而有担保的债权并不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具有最高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