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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4日,乙企业出售给甲企业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日送达甲企业,双方约定付款期限至3月20日,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前所有权仍由乙企业保留。3月10日,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企业已支付80万元货款,甲企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关于该买卖合同,下列各项中,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是( )。 A.乙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该合同 B.乙企业主张取回设备 C.付款期限在3月10日视为到期,甲企业应支付剩余货款 D.甲企业未支付的2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正确答案 : C D选项 不理解 为啥未支付的20万货款不能作为普通债券申报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B.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原则上无效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D.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正确答案 : A,B,C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1)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请问:破产法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啥意思啊,是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还是说破产公司就是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B.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原则上无效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D.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正确答案 : A,B,C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1)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2)选项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问题:B选项后面有“但是”吧?不算不完整吗?但是债权是优质债权的除外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遂于2022年6月20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裁定受理此案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与管理人的下列做法或者说法中,正确的有( )。 B.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无偿转让房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 C.2022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 D.2022年6月5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 正确答案 : B,C,D 问题:这道题答案C是不是不严谨,6月5日签订的合同,也没说是否履行完毕啊,
动产的浮动抵押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理解,第3、条理解不了?就算是已经办理登记而且买受人不是善意,也不得对抗吗?理解不了,请老师举例说明
老师,我们是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总公司给我们分公司集体的活动奖金2900元,可以从对公账户上发出来吗?老板另外还有一个个体户,也是给到我们分公司在用
老师你好,工商年报最后一项用工需求信息是填写2024的吗?
老师您好,请问23年应做进项转出的进项税,未做转出,25年6月发现错误后更正申报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
老师,从5月份的利润中提取5000元,给员工发奖金怎么做账
老师,出口发票中的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格
工商变更工商发证的地方 怎么办
老师,停车费属于什么类目,应该开具什么类型发票
员工自己在外面有交社保,公司可以正常报工资薪金,不另给员工交社保吗?
即征即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分摊进项
什么叫冲抵往来,并组资呢?
1.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破产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买方完全支付价款之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当买受人破产时,如果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那么原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即视为到期。这意味着,无论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是何时,一旦破产程序启动,买方(或其管理人)就必须立即面对支付价款的义务。 2. 及时支付价款与债权申报 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通常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买方或其管理人应当尽快从破产财产中调配资金以支付给卖方。这种支付行为是基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而直接产生的义务,不需要像一般债权那样通过债权申报程序来确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债务不需要记录在破产财产的账目上,只是其支付优先级和程序可能与普通债权有所不同。 3. 与未履行完毕合同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的区别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包括因破产财产的保管、维修、增值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被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那么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区别一:性质不同: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直接支付义务,其性质是合同义务;而共益债务则是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其性质更偏向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区别二:处理方式不同:虽然两者在破产程序中都需要得到妥善处理,但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通常是通过直接调配破产财产中的资金来完成的;而共益债务则可能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来确认其金额和性质,并可能涉及到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区别三:优先权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共益债务可能享有比普通债权更高的优先权;而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优先权则可能取决于破产法中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所以,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与未履行完毕合同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在性质、处理方式和优先权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