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我公司购买了一件设备,合同跟子公司签的(集团公司百分百控股),发票也是子公司开具的,但是付款是付给集团公司的,这个有没有什么风险?

2024-07-11 09: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7-11 09:12

同学,你好 不可以的,要三流合一

头像
快账用户4629 追问 2024-07-11 09:13

已经付款了怎么办?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11 09:13

同学,你好 最好退回,重新支付

头像
快账用户4629 追问 2024-07-11 09:13

对方发票也开了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11 09:14

同学,你好 最好退回,重新支付

头像
快账用户4629 追问 2024-07-11 09:17

对方提供了证明,可以吗?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11 09:17

同学,你好 提供了证明是可以的,但是还是有风险的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不可以的,要三流合一
2024-07-11
同学你好 这个就是重新签合同 和集团签
2022-05-26
集团公司开管理费给子公司
2022-12-01
您好,很可能是集团通过多层公司间接控股了这两家子公司,比如集团控股A公司,A公司再控股这两家公司,所以企查查上看不到集团直接持股。账上没有长期股权投资可能是因为这两家子公司之间没有互相投资关系,或者集团采用了特殊的表外融资方式。也有可能是企查查数据更新不及时,或者集团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的方式实际管理这两家公司
2025-09-07
这种情况不能直接开给总公司。 从税务和合同合规性角度来看,根据 “三流一致” 原则,即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要保持一致。合同是与分公司签订的,业务往来的主体是分公司,理论上发票也应该开具给分公司。 若直接开给总公司,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因为发票开具对象与合同签订主体不相符。 如果对方要求由总公司集中支付并开票给总公司,建议三方(贵公司、分公司、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总公司代分公司支付款项以及发票开具给总公司的相关事宜,以降低税务风险和潜在纠纷。
2025-02-12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