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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们是总承包方,分包给个人部分工程款,因业主未付款导致我司没钱付给个人(实际施工方),个人起诉我司,判决书判决要求强行支付给个人,但个人拿工程款无法提供发票给我司,请问,公司依据判决书支付个人了,我司又没取到他个人开具的发票,我司入账怎么做会计分录,提供什么附件才可以达到税前合理扣除?

2024-07-11 10:4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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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0:50

公司依据判决书支付个人工程款,在会计上可以正常入账。但由于没有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不能税前扣除。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或相关工程成本科目) 贷:银行存款 入账时,需要附上判决书作为附件,以证明该笔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虽然判决书可以作为入账的依据,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原则上还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情况中,个人可能存在开票困难等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工程款,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但具体能否税前扣除,还需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因为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和执行可能会有所差异。同时,公司也应尽量与个人协商,要求其提供发票,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问题。 另外,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九条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代开申请人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发票。公司也可尝试告知个人这一规定,促使其去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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