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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管理人应当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不允许以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啥意思? 怎么会有超出部分?

2024-07-16 22:3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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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23:13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虽然债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在普通民事程序中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完全无效。破产法通常允许这类债权作为“待确认债权”或“有争议债权”进行登记,并在后续程序中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异议,且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些债权,那么这些债权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即按比例清偿。 关于“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的含义: 这句话主要涉及到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人),那么债权人通常有权选择优先实现哪一种担保。如果债权人选择了先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并在之后还通过实现担保债权(如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获得了超出其原始债权的清偿额,那么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就这部分超出的金额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为什么会有超出部分?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分配中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预期,同时后续又通过实现担保债权获得了额外清偿。 担保物的价值在破产程序后显著增值,导致变卖后获得的款项超出原始债权金额。 债权人因其他原因(如第三方还款、债权转让等)获得了额外的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以确保其不会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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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400 追问 2024-07-17 09:52

破产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也适用(2)?

破产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也适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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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400 追问 2024-07-17 09:53

怎么理解不高于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才可以作为“职工债权”? 单位承担的公积金部分也算职工债权?

怎么理解不高于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才可以作为“职工债权”?
单位承担的公积金部分也算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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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7-17 09:56

1.对的2.“不高于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才可以作为‘职工债权’”,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或其他类似情况下,平衡职工之间的权益,并确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可能存在差异,包括普通职工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如果完全按照个别高薪职工的实际工资来确定职工债权,可能会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对其他普通职工不公平。通过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可以避免过高的工资待遇在破产分配中占据过多份额,从而使更多职工能够获得相对公平的清偿。例如,某企业破产,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远高于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在确定职工债权时,只能将该高管工资中不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那部分视为职工债权,超出平均工资的部分可能需要按照其他规定或原则进行处理。至于单位承担的公积金部分是否算职工债权,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职工债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单位缴存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为其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与社会保险费类似,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从本质上讲,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企业欠付职工的债权,且其缴纳形式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似,均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存和发展。虽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对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并未明确列入其中。不过,在实践操作中,通常会将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拖欠职工工资的性质进行清偿,也就是将其纳入职工债权的范畴,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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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虽然债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在普通民事程序中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完全无效。破产法通常允许这类债权作为“待确认债权”或“有争议债权”进行登记,并在后续程序中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异议,且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些债权,那么这些债权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即按比例清偿。 关于“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的含义: 这句话主要涉及到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人),那么债权人通常有权选择优先实现哪一种担保。如果债权人选择了先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并在之后还通过实现担保债权(如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获得了超出其原始债权的清偿额,那么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就这部分超出的金额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为什么会有超出部分?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分配中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预期,同时后续又通过实现担保债权获得了额外清偿。 担保物的价值在破产程序后显著增值,导致变卖后获得的款项超出原始债权金额。 债权人因其他原因(如第三方还款、债权转让等)获得了额外的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以确保其不会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024-07-16
这是因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还能向债务人求偿,但是此时债务人已经破产不存在足够的财产来偿还,那么这种求偿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 为了简化法律关系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这样可以更清晰明确地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得到相对公平和高效的分配。
2024-08-21
您好,您是哪里不明白呢?
2023-11-06
你好 (1)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无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因为戊公司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4)丁公司无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 (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如购买价款)或存在补偿金等,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在本题中,戊公司购买机床的价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权行使代偿取回权。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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