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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关联公司拨入固定资产,相关税务处理有哪些,例如增值税方面

2024-08-19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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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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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22:58

你好!企业收到关联公司拨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在**增值税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 1. **增值税条例规定** - **视同销售的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需征收增值税[^1^]。 - **资产重组不征税的情况**: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 **特殊性税务处理** - **财税【2014】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 **企业所得税考虑** -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如果该固定资产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全额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对于划出方来说,需要按照划拨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企业所得税中申报损失。 - **政府补助的处理**:如果接收的资产属于政府补助性质,应按递延收益处理,并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逐期转为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4. **会计处理原则** - **无偿划拨的会计处理**:无偿划拨固定资产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对于划出方,将被划拨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确认资产无偿划拨事实。 - **划入方的入账步骤**:收到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时,按照划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无法确定公允价值,则按原账面价值)入账。 5. **纳税申报与管理要求** - **纳税申报与缴纳**:接收方需按期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 **后续管理与内部控制**:接收方在取得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后,应按照企业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进行后续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之,针对企业收到关联公司拨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特别是增值税方面,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或资产重组,从而确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还应结合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及纳税申报与管理要求,全面考虑税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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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企业收到关联公司拨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在**增值税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 1. **增值税条例规定** - **视同销售的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需征收增值税[^1^]。 - **资产重组不征税的情况**: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 **特殊性税务处理** - **财税【2014】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 **企业所得税考虑** -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如果该固定资产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全额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对于划出方来说,需要按照划拨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企业所得税中申报损失。 - **政府补助的处理**:如果接收的资产属于政府补助性质,应按递延收益处理,并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逐期转为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4. **会计处理原则** - **无偿划拨的会计处理**:无偿划拨固定资产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对于划出方,将被划拨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确认资产无偿划拨事实。 - **划入方的入账步骤**:收到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时,按照划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无法确定公允价值,则按原账面价值)入账。 5. **纳税申报与管理要求** - **纳税申报与缴纳**:接收方需按期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 **后续管理与内部控制**:接收方在取得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后,应按照企业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进行后续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之,针对企业收到关联公司拨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特别是增值税方面,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或资产重组,从而确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还应结合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及纳税申报与管理要求,全面考虑税务处理方案。
2024-08-19
同学您好,增值税优惠政策 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政策,光伏发电属于新能源,利用光伏发电或是有生产光伏发电产品的企业,国家政府在税收上是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这些企业大力发展,减轻它们的经营负担.那么,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有1、延续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并且形成长效机制,不加时间限制. 2、参照大型水力发电站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模式,对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3、比照小水电,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光伏电站实行3%计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根据财税〔2008〕116号规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财税〔2012〕1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建议您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022-05-17
你好,你是对这道题哪里不明白
2022-07-11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2022-07-26
1,对的 2,支付方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换入可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收款方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换入了可抵扣进项税额-收到的补价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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