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解释 “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数量等加以确定的物,例如大米、钢材等。在交易中,种类物在特定化之前只是一类物品的统称,不能明确具体指向哪一个或哪些物品。只有通过特定的方式将其从同类物品中区分出来,才能视为完成交付。 交付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风险的承担等法律后果。如果种类物没有特定化,就无法确定所有权到底转移到了哪个具体的物品上,也就不能确定风险由谁承担。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化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当买卖双方没有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进行约定时,如果标的物是种类物,出卖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该种类物特定化,明确该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是哪些物品。如果出卖人没有通过装运单据注明、在物品上加盖标记或者通知买受人等方式让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能够被清晰识别,那么当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买受人可以主张不承担这个风险,法院会支持买受人的主张。 二、举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 1000 吨钢材,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负担。 如果甲公司只是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说要出售 1000 吨钢材,但没有采取任何特定化的措施,比如在装运的钢材上没有做任何标记,也没有在装运单据上明确注明是卖给乙公司的哪一批钢材。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这批钢材全部损毁。此时,乙公司可以主张不负担这批钢材毁损的风险,因为甲公司没有将标的物特定化,无法确定损毁的这批钢材就是卖给乙公司的那批。 反之,如果甲公司在钢材上加盖了标记,表明是出售给乙公司的货物,或者在装运单据上明确注明了这批钢材的规格、数量以及是卖给乙公司的,那么就完成了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钢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风险的承担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可能由买方或卖方承担,具体取决于其他法律规定和交易的具体情况。
图中问题一二,既然无权处分下签的合同都有效了,那不就等于所有权都成立了么?为什么问题二还说无权处分下的所有权效力是待定的?效力不是跟着合同走的吗?
老师好,请问单位在付了当月电费时直接入了费用,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其他应收款某某单位,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其中其他应收款是帮行政部门代付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现需要做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应该怎样做。
老师好,请问出口外贸CIF合同金额109000美金,四月份预收美金32700,其中扣38.5报文费,按照四月份第一个工作日汇率7.1775确认预收款,结汇时金额:239265.08人民币,五月份报关出口,报关单运费235美金,保费239美金,扣了邮递费47.57美金,信用证95.38美金,国外扣款229.78美金,按照五月份第一个工作日汇率:7.2008确认收入,5月20日结汇人民币547496.36,当日汇率:7.2108,请问会计分录如何做?
老师,这个税后付现成本是怎么计算的
跨省报个税可以在同一个自然人扣缴端吗?还是需要下载多一个自然人扣缴端
老师,购进商品已付款未收到发票,做账: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月底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时怎么做账?
老师,您好,我是0基础,我手里有一个公司5月做的税务登记是一般纳税人,公司里有个工人已满60周岁,他的工资加餐补4800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怎么才能做到成本里,可以给他上工伤保险吗
企业借入一般借款。合同年利率和实际年利率应该用哪个?
政府财政拨款是记什么科目
审计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调到其他流动资产,是贷企业所得税费用,借其他流动资产,现在6月收到退税,我是借银行存款贷应交企业所得税,然后借企业所得税,贷其他流动资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