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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业务会跨期开票和未收款就开票的,这种是怎么确认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收到钱或者开票哪个早吗?这个规定是哪里规定的?

2024-09-26 01:3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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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01:39

对于跨期开票和未收款就开票的情况,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规则如下: 1. 一般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 特殊情况的规定: - 采取预收款方式: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总之,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相关的税收法规来判断。企业和财务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确保依法、及时、准确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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