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小企业准则是营业外收入,一般准则是其他收益

请问齐老师: 某人某月工资收入30000,政府奖励收入20000,奖励收入其捐给红十字会了(可100%)抵税,那么其本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政府奖励的20000元应计算在内吗?即其他扣除条件不计,其本月应纳税所得额是=(30000=20000)-20000,还是=30000-20000?
第3问里的地方财政奖励,括号里写着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这个收到钱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交所得税吗?
请问一下这个是不是记到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呀 这种收入是不是一般不交增值税要交企业所得税呀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其他收益”,在利润表上应该填入“补贴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利润表没有单独“其他收益”这栏的情况下
这个老师先说其他收益是在营业利润之上,后面又说其他收益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不是在营业利润之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