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前账务处理分析: 对于本金部分的处理,股东甲以公司房产抵押向银行借款,从会计主体角度看,公司作为借款主体进行账务处理,借记 “其他应收款 —— 甲”,贷记 “短期借款 —— 银行” 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因为公司并非直接将款项借给股东甲,而是因股东甲的行为导致公司承担了银行借款债务,更恰当的处理可能是将银行借款确认为公司负债,而不是将对股东甲的债权与银行借款对应处理。 对于利息部分,将股东甲应承担的利息确认为公司对股东甲的其他应收款和公司的应付利息也不太准确。同样,利息是因股东甲的个人借款行为产生,不应直接在公司账上这样处理。 综上所述,变更前账务处理不太正确。 变更后账务处理: 首先,由于债权被自然人 A 竞拍成功,公司的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公司应将原对银行的负债转为对自然人 A 的负债。 冲销原错误的账务处理,借记 “短期借款 —— 银行 500 万”、“应付利息 200 万”,贷记 “其他应收款 —— 甲 700 万”。 然后重新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借记 “短期借款 ——A(新债权人)500 万”,确认新的负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利息部分是否需要继续确认负债,如果需要,可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 “应付利息 ——A(新债权人)”,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纳税人,当进项发票大于销项发票,怎样做账??
老师,我们出口了一件货物,成交方式CIF,商业发票显示的金额是CIF总金额还是FOB金额呢?
办理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类型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吗?
老师,甲公司帮乙公司销售货物,发货成本由乙公司付,那乙公司把这个发货成本计入什么会计分录
老师,您好!我们是汽车城,老板让测算“盈亏平衡测算表”,我应该怎么算?
计算题的(2)费用计算
房地产企业,自持部分房产(限售期到了,可以销售)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嘛?
老师,找一个老师来作技术指导咨询,这个可以签个人技术咨询服务费合同吗(签了合同以后,估计也是没有发票的,个人愿意开发票)?现在的做法就是个人现金先支付,后期报销,无发票,如果是合同支付的话,需要给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老师,你说说你的意见或是比较好的做法吗
鸽子养殖去税务备案,让我按1%开普票,申报时再免税。第一次开具,到时申报时怎么申报免税呢?
你好,公司发票7月开多了,没有进项可以抵扣,有没有好的办法可以操作?
确认信的负债时为什么借:短期借款——A
冲减短期借款了哦
确认新的负债处理不应该是:借:短期借款——银行 500万 贷:短期借款——A 500万吗
冲销原错误账务处理 在债务变更前贷方短期借款为什么要冲? 短借还存在的呀 不过本金和利息对应的科目不应该是其他应收款,应该以公司为债务主体
A 的增加了就是这样做
法拍的债权包含了原来的利息,且新的负债计算利息也按原来利率算。 冲销原错误账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甲700万 贷:短期借款——银行 500万 应付利息——银行500万 确认新的债务【本金】借:短期借款——A500万 贷:短期借款——银行500万 【利息】借:应付利息——A200万 贷:应付利息——银行200万 这样账务处理后短期借款和应付利息是平的,没有显示新的负债关系,这笔债务都没有了
冲完了就可以了哦
这样做账直接平了。没有冲的了呀
变更前账务处理分析: 股东甲用公司房产抵押向银行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种情况下将借款本金计入 “其他应收款 —— 甲” 和 “短期借款 —— 银行” 并不完全正确。因为该借款实质是股东个人行为,并非公司正常的经营借款,不应在公司账上确认为对银行的短期借款。 对于利息部分,同样由于借款是股东个人行为,将利息计入 “其他应收款 —— 甲” 和 “应付利息” 也不准确。 变更后账务处理建议: 首先冲销原错误账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 银行 500 万 应付利息 —— 银行 200 万 贷:其他应收款 —— 甲 700 万 确认新的债务: 由于自然人 A 竞拍成功享有对公司的债权,应将该债务确认为对 A 的负债。 借:其他应付款 ——A(本金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目)500 万 贷:其他应付款 ——A(利息部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目)200 万
贷款时原先会计记账 借:预付款——公司500万 贷:短期借款——银行500W 后面我做账【本金】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甲500万 贷:预付款——公司500W 【利息】借:其他应收款——股东甲200万 贷:应付利息——银行200万。冲原错误账务 借:预付款——公司500万 应付利息——银行200万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甲700万 确认新的债务借:短期借款——银行500万 贷:短期借款——A500万 借:应付利息——银行200万 贷:应付利息——A200万 后面再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 2万 贷:应付利息——A2万 对不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
可是又新发现问题 预付款期末有余额500万,但实际期末余额应为0
一、关于本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原会计记账将银行贷款记为 “预付款 —— 公司” 不太恰当。通常银行贷款应直接通过 “短期借款 —— 银行” 核算,不应通过预付款科目过渡。 将贷款记为对股东甲的其他应收款也不太合理。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股东甲承担了该笔债务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否则随意将银行债务转为对股东的债权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和财务报表不实的问题。 二、关于利息部分的账务处理 将银行利息记为对股东甲的其他应收款同样缺乏合理依据。银行利息是企业对银行的负债,不应记为对股东的债权。 冲销原错误账务时,将应付利息和预付款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也没有充分的业务逻辑支持。 三、确认新债务的账务处理 将银行的短期借款直接转为对 “A” 的短期借款,需要有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和合法的手续支持。否则,这种账务处理可能被视为随意调整账目,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样,将银行的应付利息转为对 “A” 的应付利息也需要有充分的依据。 四、计提利息的账务处理 计提利息的账务处理本身在科目使用上没有问题,但前提是上述债务转移和确认新债务的操作是合法合规的
新的债务合法合规,我们有债权转让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转账凭证等。快没提问机会了,一切都是合规的,
在有合法合规的债权转让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转账凭证等的情况下,这种账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仍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账务处理分析 对于将银行贷款先记为预付款的原始处理确实不太恰当,后续调整有一定的必要性。 将债务从银行转移给股东甲,再转移给 A 的过程中,只要有充分的法律文件支持,在账务上的处理是可行的。 计提利息的分录在正常情况下是合理的,只要利息的计算准确且符合相关规定。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虽然有法律文件支持,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确保每一步的调整都有详细的说明和记录,以便日后审计和查询。 对于债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等问题,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考虑和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持续关注新的债务方 A 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财务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