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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请教一下 关于代理出口 报关单上是不是境内收发货人写的是代理出口公司 生产销售单位写的我们出口企业 这样填写是不是算正确的双抬头报关 如果属于代理出口的2N模式 是不是应该前期按照这样模式报关 后面由代理公司收外汇结汇后转给我们出口企业 代理企业再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凭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退税

2024-11-28 10: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11-28 10:06

你对代理出口报关单填写及后续流程的理解基本正确。报关单双抬头填写没问题,代理出口2N模式下也确实是按你说的流程操作,即代理公司收汇结汇后转款给出口企业,再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凭此证明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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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527 追问 2024-11-28 10:15

一般情况下 自营出口的话是 单抬头报关 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都是出口单位 但是对于代理出口的话 报关单上谁是境内收发货人谁就收汇 就算是谁报的关 外汇核销也由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核销外汇 是这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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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1-28 10:26

仅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货权是海南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在跨境电商1210模式下,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和一般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若海南公司是实际的货主及付款方等,应在报关单的相应栏位准确填写相关信息,而不能仅通过备注栏备注货权来体现. 如果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是宁波公司,而实际付款方是海南公司,与正常的“谁收货谁付款”原则不符,可能导致外汇管理及海关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建议按照规范流程操作,修改报关单相关栏位信息,以确保贸易的合规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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