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不太正常。一般提单的 shipper 应与报关单的发货人一致。这不属于典型的三方贸易,更像是双边贸易(A 和 B 之间),但提单信息出现异常,可能是由于特殊的运输安排或其他商业考虑,需要结合具体贸易背景来确定。
客户A是境内公司,跟香港公司B签的订单,香港公司跟境内C公司采购产品,C公司出口报关,货物不经过香港出口到德国,客户A不肯提供境外收货人信息,且提单也会遮挡收货人信息。C公司的出口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能填B香港公司吗?
生产型出口企业,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和付款人是A公司, 而提单上发货人是A公司,收货人是A的客户
A公司卖给B货物,开了发票,正常是B出口。现在报关单上生产销售单位,还有境内发货人都是A公司。但是回款是兄弟公司B公司收款。提单也是B公司。A公司想退税怎么处理?
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是A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是B公司 和 境内收发货人是A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是A公司 有什么区别?
大陆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的外贸合同,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是大陆A公司,实际发货也是大陆A公司。 现在首单出口退税核查,让提供资料。提单这个shipper是香港B公司,收货人是国外C客户,大陆A公司申请退税可以吗?
金额多少以上的算做固定资产
应收账款的合同质量扣款是否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的二级科目列什么明细?这部分营业外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是否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计提社保时,计提了14个人的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部分,但发工资时,因有一个员工离职,同事没有扣除个人社保金额,直接发放了,那做发放工资账的时候,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部分就有余额,这笔账应该怎么做
24年计提的,25年收到发票啦,那发票时附再24年还是25年,然后记账凭证是啥
老师,公司给员工缴纳5月份的社保(公司第一次给员工缴纳社保,新员工),申报的时候选择税款所属期起:2025年5月;税款所属期止:2025年5月,为什么缴费期限是2025年6月30日呢?我现在想要缴纳5月份的社保,缴费期限不应该是5月25日或者5月底结束吗?还是我申报的时候税款所属期填错了吗?请老师指教呢
老师,我想请教一下,我的预收账款不平,应该怎么做呢?
老师,晚上好!我想请教一下
个税首次忘交 是不是不用罚滞纳金
老师,请问一下,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要先办个电子口岸卡是吗?那要怎么申请呢?个体户可以申请这个备案吗?
老师你好。请问25年1月补缴的2024年7-12月的养老保险,汇算清缴算24年还是25年
这个单子,是法人和法人的朋友的香港公司签的合同。 法人的朋友说这是国家允许的,属于三方贸易, 我也不知道三方贸易是什么? 反正这个是首单退税,让提供核查资料。 公司销售说这个没问题,是三方贸易
三方贸易的概念解释 三方贸易是指涉及三个不同主体的贸易安排。通常情况下,有一个中间商参与其中。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大陆公司 A(生产商)与香港公司 B(贸易商)签订销售合同,香港公司 B 又与境外公司 C(最终买家)签订销售合同。货物从大陆公司 A 直接发往境外公司 C,资金流可能是境外公司 C 付款给香港公司 B,香港公司 B 再付款给大陆公司 A。在这种模式下,贸易环节和单据流转相对复杂。 关于当前业务是否属于三方贸易的分析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合同是大陆公司 A 和香港公司 B 签订的,目前没有看到第三个主体参与合同签订过程。如果只是 A 和 B 之间的交易,严格来说不属于典型的三方贸易。不过,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香港公司 B 有自己的下游买家或者其他关联交易安排,被他们认为是三方贸易。 关于首单退税和核查资料的风险提示 对于退税核查来说,海关和税务部门通常会关注贸易的真实性和单据的一致性。虽然销售部门表示没问题,但提单上 shipper 是 B 与报关单发货人是 A 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引起关注。在提供核查资料时,需要确保能够清楚地解释这种差异,比如提供香港公司 B 要求这样显示提单 shipper 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双方关于运输安排的协议等),以及证明贸易真实性的其他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如果不能合理地解释单据差异,可能会对退税产生不利影响。
是法人和法人的朋友的香港公司签的合同。 然后法人的朋友的香港公司和国外签的合同 这个货是直接运到国外的。 哪这样就属于三方贸易了吧? 就是A卖给香港B,B卖给外国C, 这样的话报告但是境内收发货人是A,提单的shipper是b就没问题了吗?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理解
好的,就是你说的这种情况,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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