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这种情况的话,你可以填写B公司,但是实际出口的那个人和收货人可能有差异的话,到时候那边会要求提供说明,到时候如实提供就行了。

客户A是境内公司,跟香港公司B签的订单,香港公司跟境内C公司采购产品,C公司出口报关,货物不经过香港出口到德国,客户A不肯提供境外收货人信息,且提单也会遮挡收货人信息。C公司的出口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能填B香港公司吗?
外贸企业,老板有公司在香港,内地公司现在出口设备到伊朗,设备出口退税率13%,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是香港公司,发货人内地公司,装箱单、形式发票及提单的对方公司都是境外伊朗公司信息,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内地公司跟香港公司签订,国内销售发票也开给香港公司,报关单内容:一般贸易,成交方式FOB,贸易国:中国香港,抵达目的国:伊朗,境外收货人:香港公司,已经预收香港公司20%货款。问题一:装箱单、形式发票及提单跟贸易合同及国内开具销售发票公司名不匹配,后期是否影响退税。问题二:货款未收齐不能申请退税,退税时间是24年4月15日前需收齐货款都可以申请退税吗? 还是退税对收货款时间有限制,收货款时间是多久呢
就是我们有大陆公司A和香港公司B,香港公司B和国外客户C签的合同,C付款给B,然后B再付款给A,提单的抬头是B发货给C的,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是A, A申请出口退税可以吗?
大陆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的外贸合同,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是大陆A公司,实际发货也是大陆A公司。 现在首单出口退税核查,让提供资料。提单这个shipper是香港B公司,收货人是国外C客户,大陆A公司申请退税可以吗?
出口业务,就是大陆公司A和香港公司B签合同,竖联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是A,生产销售单位也是A 横联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是A,境外收货人是B,生产销售单位是A,然后提单上的shipper是B,这是正常的吗? 这是属于三方贸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