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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咨询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20年甲公司通过竞标赢得一个服务期为5年的客户,该客户每年年末支付含税咨询费1908000元。为取得与该客户的合同,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15000元,为投标而发生的差旅费10000元,支付销售人员佣金60000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均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10000元。在本例中,甲公司因签订该客户合同而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支出、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以及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的年度奖金(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不属于增量成本,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24-12-1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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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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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6:49

首先,计算每年不含税咨询费:1908000÷(1 + 6%) = 1800000(元) 每年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908000÷(1 + 6%)× 6% = 108000(元) 第一年确认收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90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000 支付销售人员佣金 60000 元时,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 借:合同取得成本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当年因提供服务摊销合同取得成本:60000 ÷ 5 = 12000(元) 借:销售费用 12000 贷:合同取得成本 12000 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 15000 元,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 10000 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 10000 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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