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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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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8
解题: 0.44w
引用 @ 虎虎 发表的提问:
视同销售不该说用卖出价核算吗
您好,可以提供一下具体题目吗
136楼
2023-01-27 1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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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虎:回复舟舟老师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初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售价为2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对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万元。
2023-01-27 11:19:26
舟舟老师:回复虎虎捐赠业务比较特殊,就会计上不视同销售,税法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视同销售
2023-01-27 11:46:39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22w
引用 @ 阿华 发表的提问:
为什么超市会计视频课程和超市会计实操课程,两个做帐方法完全不一样?视频里面是按照:零售部: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批发部:是按照加权平均核算法;鲜活商品采用进价金额核算盘存计销。而超市实操课程里面,完全没有涉及到以上几方面,做帐方法也不相同。
请在实操那里的吐槽提问,有专门的实操答疑老师
137楼
2023-01-27 1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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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逢考必过 发表的提问:
委托代销的委托方把货物移送代销方,视同销售,开出增值税发票,过一段时间代销方列出代销清单,这时委托方还会根据代销清单开发票,同一批货物开两次发票,不开重了吗
你好,同学。 你这开两次,但是不同主体开具的,可抵扣。不会重复。
138楼
2023-01-27 11: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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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考必过:回复陈诗晗老师 哦,第一次是属于开客户,第二次是开给代销方做抵扣,是吧老师
2023-01-27 11:54:12
陈诗晗老师:回复逢考必过是的,对的,正解正确的
2023-01-27 12:20:03
逢考必过:回复陈诗晗老师 老师,那为什么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清单时那,货物移送时不已经开票了吗,开了票不就发生义务了吗,有点想不明白
2023-01-27 12:37:19
陈诗晗老师:回复逢考必过没有,在货物移送的时候开票呀,是这个销售收到代销清单的时候才开票。
2023-01-27 12:50:40
逢考必过:回复陈诗晗老师 货物移送时不是视同销售,开增值税发票了吗,老师
2023-01-27 13:03:02
陈诗晗老师:回复逢考必过委托代销不会再移送的时候就开票的
2023-01-27 13:17:52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曾经 发表的提问:
你好,我都不会计算方式,有些要计算,有些不用计算,有办法理解的吗
这里是抵债,是需要用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139楼
2023-01-27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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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回复陈诗晗老师 不明白,请描述清楚一点
2023-01-27 12:33:07
陈诗晗老师:回复曾经消费税里面的换投抵,是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您这里是属于抵,所以最高销售价格12作为计税依据
2023-01-27 12:44:22
曾经:回复陈诗晗老师 低价不要计算吗
2023-01-27 13:09:28
陈诗晗老师:回复曾经不需要,只按最高的计算
2023-01-27 13:36:52
克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0.33w
引用 @ 小英 发表的提问:
老师,我这边公司与分公司会计核算方式是非独立核算方式,那么我做账做销售额的时候是以分公司销售出去的为主还是如何做呢
你好,既然是非独立核算,只能做账做销售额的时候是以公司销售入账了
140楼
2023-01-28 0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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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回复克江老师 好的,明白了
2023-01-28 10:01:45
克江老师:回复小英希望回复对您有帮助
2023-01-28 10:29:52
小万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0.29w
引用 @ 专注的樱桃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根据学习资料中,显示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用销售收入来计算,4800我知道, 1、200 是代表的债券利息?它属于哪种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200还是代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所以视同销售? 3、销售收入中,视同销售用的是根据所得税来判断吗?所有权转移了?
1.200是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200还是代表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视销,企业所得税视销。3.销售收入中,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来判断,就是看所有权是否转移。
141楼
2023-01-28 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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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hellojk 发表的提问:
老师,分公司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核算的方式,与税务无关是吗?
是的,你的理解很对
142楼
2023-01-28 1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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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1
职称:会计从业资格
5.00
解题: 1w
引用 @ WQY 发表的提问:
怎么理解 赠送视同销售但会计不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做
您好,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楼
2023-01-28 1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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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43w
引用 @ 欣喜的牛排 发表的提问:
销售以旧换新方式换回的电视机,取得现金收入1万元 计算销售电视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什么时间购入的
144楼
2023-01-29 09: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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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12w
引用 @ 姚开心 发表的提问:
老师 视同销售 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和销售代销商品的受托方都视同销售,但是这两个行为不就是一笔业务 双方都缴税了吗 这不是双重缴税了吗
您好 委托方开给受托方的发票 受托方认证抵扣进项了 然后再开出发票 没有缴纳增值税 只有委托方缴纳了增值税
145楼
2023-01-29 1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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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眼圈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32w
引用 @ 忐忑的啤酒 发表的提问:
视同销售 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和销售代销商品的受托方都视同销售,但是这两个行为不就是一笔业务 双方都缴税了吗 这不是双重缴税了吗
委托方开销售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拿到票作为进项允许抵扣,受托方销售发票开票给消费者,增值税链条完整不会重复缴税。
146楼
2023-01-29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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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吴美丽 发表的提问:
我不太懂非寄销是什么,是寄销以外的方式吧。比如代销,赊销
你好 是的 可以这样理解
147楼
2023-01-30 0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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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4.99
解题: 1.55w
引用 @ 吴美丽 发表的提问:
请问在的吗啊我不太懂非寄销是什么,是寄销以外的方式吧。比如代销,赊销
你好,可以按照代销理解的啊
148楼
2023-01-30 09: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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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jenny梅 发表的提问: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是相反的是吗?
您好,不是的,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规定是不一样而已。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少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149楼
2023-01-30 1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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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梅:回复王雁鸣老师 区别是什么?税法上外购的产品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是视同销售,会计上好像不是
2023-01-30 10:47:00
王雁鸣老师:回复jenny梅您好,区别如下: 一、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条例上认定的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否视同销售而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针对“特殊事项的确认”的有关解释中指出,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据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认定的分歧所在。至于会计上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则更加显得微妙。相比较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认定上确实与税法、特别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相通之处。其典型事项可列举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法定负债)的形成,即在会计上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等,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这一行为,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即根据货物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项目被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将其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这其实意味着会计上并没有将此类事项作为销售,既不确认销售收入,也无所谓结转销售成本。   4.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货物基本属于变相的销售行为,所以也几乎毫无疑问,无论是增值税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视同销售而计算销项税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考虑计量属性标准的选择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在会计上就把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但在另一方面,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双方用于交换的货物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则此时该非货币资产交换就不应作为销售处理了,而只是按照货物账面成本转账。   5.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和抵债等活动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简称分配)和偿还债务(简称抵债,包括债务重组在内)等,在增值税条例上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由此可见,这些内容与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类似,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保持高度吻合的地方。   二、购进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对于购进货物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条例上有着两种鲜明的观念,即一部分被划归为视同销售项目,另一部分则被看作是不予抵扣项目。这作为增值税法规上的硬性规定,大致是根据货物是否转移到企业外部而加以划分的,其中它把用于企业员工福利的购进货物视为在“企业内部转移”,这是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之处之一。到会计与这两种税收法规的异同,主要列示如下:   1.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事项属于不可抵扣事项,即在购进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当作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与之相对应,会计上自然就不能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货物成本,否则就意味着会计在账面上“擅自”确定应纳税义务的减少。相应地,如果上述购进货物是因为改变初定的用途而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变得不能抵扣了,即需要在会计上把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反向注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体现了会计对于增值税条例的“高度配合”。类似的,企业所得税法通常也不会将上述事项视同销售,不需要考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此类事项,增值税条例上并没有视同销售而只是把它们被认定为不予抵扣项目,相应地会计上也应当将为上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或者在改变用途时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转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中去。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则把此类视同销售,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于会计在这方面的处理多少有些微妙,并存在值得争议的地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精神,这通常被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即“非货币性福利”看待,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通常而言,如果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马上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购买成本通常即为其公允价值,企业按成本转账而不确认销售收入基本无可非议。但如果购进货物的成本与公允价值有一定出入,比如某商场购进的准备用于出售的库存商品在储备一段时期后被当作非货币福利发放给职工,商品的现时公允价值与其原购买成本可能有一定出入,如果按照准则的规范精神,会计上也应当视同销售,即根据现时一般售价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根据原账面价值结转其销售成本,而且值得强调的是.在纳税事宜上,会计上并没有“发言权”.应根据增值税法规确认“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能因为会计上可能确认了销售收入,而想当然地确认“销项税额”。   3.购进货物用于投资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中的解释一样,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把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则需要考虑该项投资活动的结果,如果投资没有达到合并标准,或者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就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投资形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不被视同销售,而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   4.购进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类似,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上都视同销售处理,至于会计上是否视同销售则需要考虑会计所采用的计量属性标准。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上将其销售处理,否则不作为销售,而按照成本转账。   5.购进货物用于分配、抵债等活动   对于这类行为,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相应事项一致,会计与增值税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保持完全一致,即各自均按照视同销售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综上分析,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纳税实务,会计与税法在视同销售认定的异同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情形:   其一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会计准则一般都视同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分配、以及抵债等;(3)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4)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其二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并不作为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成本模式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等。   其三是增值税法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不视同销售的情形,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内部)免征增值税项目。
2023-01-30 11:11:09
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26w
引用 @ 王爱戎 发表的提问:
赠送单位购买商品,视同销售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招待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50楼
2023-01-31 09: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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