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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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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老师
职称:税务师,会计师
4.98
解题: 1.83w
引用 @ ? 阿静静 发表的提问:
土地增值税的算法,会计处理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1楼
2022-12-14 12: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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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静静:回复方亮老师 需要计提吗,有关会计分录有什么
2022-12-14 13:15:38
方亮老师:回复? 阿静静需要计提,分录如下; 1、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022-12-14 13:35:22
3号直播
职称:初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4.96
解题: 0.54w
引用 @ 矮小的芝麻 发表的提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中土地返还款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本案中,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应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扣除政府财政返还款后的余额,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了调整,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企业,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
2楼
2022-12-14 13: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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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甘华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问一下,房地产公司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退了的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你之前就是预缴纳多了才退 借,税金及附加 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预缴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3楼
2022-12-14 14: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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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4.98
解题: 3.91w
引用 @ 甜甜 发表的提问:
老师,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地下车库的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政策依据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1]24号 2011.9.24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时点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中所指“竣工验收”时点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日期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确认时点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记载的时间所确认的标准为依据。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税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税。 四、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二) 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五、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均分摊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清算工作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实际转让土地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金额按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关于维修基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七、关于补偿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并直接支付的补偿款项,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八、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管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简化手续,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按核定征收率5%计征土地增值税。
4楼
2022-12-14 15: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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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通过司法考试
5.00
解题: 0.16w
引用 @ LL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开发、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 2、商住楼开发、出售,土地增税清算
您具体想了解什么问题?
5楼
2022-12-14 16: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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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76w
引用 @ 金妮妮 发表的提问: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地下车库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时点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中所指“竣工验收”时点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日期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确认时点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记载的时间所确认的标准为依据。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税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税。 四、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二) 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五、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均分摊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清算工作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实际转让土地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金额按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关于维修基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七、关于补偿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并直接支付的补偿款项,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八、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管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简化手续,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按核定征收率5%计征土地增值税。
6楼
2022-12-14 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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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7.19w
引用 @ 刘颖 发表的提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怎么申报
根据清算利润率*售价缴纳
7楼
2022-12-14 19:00:15
全部回复
许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4.99
解题: 3.72w
引用 @ 钟灵毓秀 发表的提问:
老师,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吗
同学你好!是的  计提土地增值税  是这个分录哦
8楼
2022-12-14 19:55:14
全部回复
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4.99
解题: 1.55w
引用 @ 飘絮 发表的提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抵减的增值税销进税额中土地成本部分,需要剔除出来?处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抵减部分需要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感谢您的提问如果满意请给五星谢谢
9楼
2022-12-14 2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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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4.99
解题: 1.71w
引用 @ 怡然的哈密瓜 发表的提问:
土地增值税不及时清算的处罚是什么?
同学, 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存在未及时、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时,都是依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楼
2022-12-14 22:18:13
全部回复
何江何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3.65w
引用 @ 人之常情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整理?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清算单位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清算期限及清算资料 (一)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清算期限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要点 主要规定 扣除项目的规定 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5)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不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6)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可核定扣除的项目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不可扣除的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很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的保证金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六、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八、清算后应补税与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小结: 土地增值税是综合性和被综合性都很强的一个税种,其计算过程涉及增值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具有综合性;土地增值税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税种,使其具有被综合性。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面,需要弄清清算程度,清算单位,清算条件以及注意事项等,提供齐全的清算资料,了解清算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只有将各项问题都清楚明了,才能正确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1楼
2022-12-14 2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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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76w
引用 @ 紫烟 发表的提问:
土地回收免土地增值税,需报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吗?
你好,免了的不交可以不报
12楼
2022-12-15 00:27:23
全部回复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54w
引用 @ 1996 发表的提问:
请问会计学堂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操课程吗?
请参考图片内容啊
13楼
2022-12-15 01: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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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CICI♚ 发表的提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候允许扣除土地交易代理费吗
您好!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候,允许扣除土地交易代理费。
14楼
2022-12-15 03:12:48
全部回复
罗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1.7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清算土地增值税会不会增加购房者负担
清算土地增值税,就是对土地增值税进项汇算,肯定要增加成本。
15楼
2022-12-15 04:42:28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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