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帐面亏损600万,资产帐面计税基础3000万,分立成甲与乙,分立后,甲公司存续,帐面计税基础为2000万,乙公司分立前资产帐面计税基础1000万。乙公司支付100万贷币给甲公司,该部分贷币支付对应分立资产转让收益15万,甲公司已完税。该分立符合特殊重组。问题1、分立后的乙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多少?按我的理解,就是原计税基础1000万已交税的收益15=1015万。但是有肖太寿老师的案例书,认为公式是1000-10015我不能理解肖老师的公式,认为有误,与大家印证一下问题2帐面亏损可以在分立企业继续补亏金额=600/3000*1000(即帐面亏损/帐面总资产*分立帐面资产)我个人理解,继续补亏金额应该按帐面计税基础分摊,理由是既然适用的是特殊重组,认为一切延续,那么自然就是按原帐面计税基础。如果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分摊,那么就脱离了特殊重组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