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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生减值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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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爱笑的流沙 发表的提问:
会计方面,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影响利润吗
当然会影响
106楼
2023-04-11 18: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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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lion 发表的提问: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投资 即【综债】 的减值 计提时候分录怎么写? 减值发生时候会计分录是什么? 新教材 不会的不要乱回答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7楼
2023-04-11 1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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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回复小云老师 这个是计提的 而且没有写完整 还有发生时候的怎么写??谢谢
2023-04-11 19:58:39
小云老师:回复lion债权投资不是应收账款,讲计提发生转回的过程,当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差额提减值,没有什么实际发生一说的
2023-04-11 20:14:47
宇飞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1.4w
引用 @ 执拗的笨小孩 发表的提问: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后,计提减值的分录怎么写
你好,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8楼
2023-04-11 19: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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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飞老师:回复执拗的笨小孩严格来说权益工具是不存在减值的,非要说减值就是上面那样,是属于公允价值减少。
2023-04-11 19:45:13
徐悦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0.00
解题: 0w
引用 @ 纯真的巨人 发表的提问:
老师,发生坏账又收回,的分录,第一步,借:应收账款 是增加还是减少,为什么,第二步…借:银行存款 是表示增加吗,不是说,坏账准备是备抵科目借减贷加吗,怎么有时候借方是增加贷方是减少啊,很迷糊,是不是所有的会计分录都要理解着写分录,不能死套借加贷减或者借减贷加啊
你好,分录要理解着写,不能套用。 发生坏账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首先考虑,当时发生坏账时做的什么分录,现在收回就要做相反的分录。
109楼
2023-04-11 1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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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真的巨人:回复徐悦 老师,借:应收账款是表示增加吗,贷:坏账准备是表示减少了吗
2023-04-11 20:09:13
徐悦:回复纯真的巨人应收账款表示增加,坏账准备也表示增加。因为坏账注销时,坏账准备减少了,现在因为应收账款收回,所以要增加回来。别死记硬背,理解了原理就记住了。
2023-04-11 20:31:57
纯真的巨人:回复徐悦 老师,意思借方和贷方都可以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吗
2023-04-11 20:42:31
纯真的巨人:回复徐悦 有时候都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吗
2023-04-11 20:53:13
徐悦:回复纯真的巨人是的,是可以的。不同的科目借贷方含义也不同。
2023-04-11 21:08:35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97w
引用 @ 李s135 发表的提问:
老师,发生销售折让会计分录,折让的分录对吗 销售折让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折让: 借:应收账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19.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80.55
你好,直接按照折扣之后的来做账务处理就可以的。这个是销售折扣的。
110楼
2023-04-11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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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s135:回复郭老师 只做一笔分录,按发票上最终的金额处理,是吗
2023-04-11 20:17:37
郭老师:回复李s135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2023-04-11 20:36:08
李s135:回复郭老师 这个是供应商给的折扣,开票是按订单开出去,这样销售单价和进货单价会相差很远,
2023-04-11 20:48:49
郭老师:回复李s135你好,会不会造成收入小于成本?只要不会的话就没有关系。
2023-04-11 21:17:09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小慧 发表的提问: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加计抵减,这样没有增加其他收益这个科目,这样有无问题?
你好!只能说这样没用按规定来做。 是错误的做法。
111楼
2023-04-12 19: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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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小幸运 发表的提问:
发生坏账的分录是怎样了?之前没有计提过,是现在发生应收款收不回了才转入坏账直接转销法是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应收账款吗?
您好!你需要补充计提,然后转入坏账。 (1)坏账准备的计提 ①计提、补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②冲减(转回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应收款项作坏账转销(确认坏账损失)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112楼
2023-04-12 19: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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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幸运:回复宋生老师 可是金蝶里面没有资产减值损失这个科目,我不会添加,对金蝶不熟,可以添加吗?
2023-04-12 20:14:30
宋生老师:回复小幸运您好!如果是这样,你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2023-04-12 20:39:56
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5.00
解题: 8.41w
引用 @ 冷酷的心锁 发表的提问:
企业借出贷款,收回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贷款服务,缴纳贷款服务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你好,借:银行存款 正数 财务费用 负数 贷:应交税费——应增(销)(借方两个数的差额)
113楼
2023-04-12 1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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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酷的心锁:回复立红老师 应交增值税是正数吗,那也不平啊
2023-04-12 20:13:56
立红老师:回复冷酷的心锁你好,上面是平的,比如借:银行存款 11.3正数 财务费用 -10负数 贷:应交税费——应增(销)(借方两个数的差额)1.3,就是借贷是1.3
2023-04-12 20:28:38
冷酷的心锁:回复立红老师 也就是说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正常放在借方,然后只有应交税费在贷方,借方差额正好等于贷方对吗
2023-04-12 20:54:50
立红老师:回复冷酷的心锁你好,是的,是这样的,我们收到的利息是需要冲减财务费用的,所以是借方负数
2023-04-12 21:18:24
冷酷的心锁:回复立红老师 还有一个问题老师,请问这个利息收入需要计提一下吗
2023-04-12 21:45:08
立红老师:回复冷酷的心锁你好,这个收入不需要计提,您开票是确认收入就可以
2023-04-12 21:58:44
桂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84w
引用 @ 满意的寒风 发表的提问:
关于记提减值,不知道如何编写该题的会计分录
稍等,我做完发给你,
114楼
2023-04-12 2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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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的寒风:回复桂龙老师 请问老师有答案了吗?我刚仔细看了还是对应收账款减值不太会
2023-04-12 20:26:40
桂龙老师:回复满意的寒风同学你看一下吧。
2023-04-12 20:38:23
满意的寒风:回复桂龙老师 好的 我看懂了 谢谢老师
2023-04-12 21:04:34
桂龙老师:回复满意的寒风好的,祝你学习愉快。满意给个五星好评
2023-04-12 21:31:42
瑜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3
解题: 0.3w
引用 @ 地下钻出个琼弟弟 发表的提问:
单位贷款购车,想知道会计分录怎么做,后期每月还贷怎么做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短期借款 购车回来 借 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每月还贷款 借 短期借款 财务费用-利息 贷 银行存款
115楼
2023-04-17 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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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4.99
解题: 40.97w
引用 @ 快乐学习小天使 发表的提问:
老师,问个问题。充话费的时候会计分录是 借:预付账款200 贷:银行存款200 每个月实际发生的话费60元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60 贷:预付账款60
对的是的,前提是这个是你单位办公用的吗?如果是福利费的话,他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
116楼
2023-04-17 1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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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学习小天使:回复郭老师 充话费的时候是开不了发票的,开的发票是每个月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不是按充话费的金额开的
2023-04-17 19:50:18
快乐学习小天使:回复郭老师 嗯嗯,单位办公用的 名称公司
2023-04-17 20:05:50
快乐学习小天使:回复郭老师 那开的票是个人的名字,但实际是单位用的呢,要怎么处理
2023-04-17 20:25:54
郭老师:回复快乐学习小天使你好,充话费不管是有没有发票,你都可以做到预付账款,你实际消费了才能作费用
2023-04-17 20:38:48
郭老师:回复快乐学习小天使那也得做到福利费里面的。
2023-04-17 21:07:55
快乐学习小天使:回复郭老师 好谢谢,就是开的票个人的 也是可以处理对吗?
2023-04-17 21:24:43
郭老师:回复快乐学习小天使你好,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2023-04-17 21:41:14
轶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7
解题: 4.13w
引用 @ yy 发表的提问:
老师可以提供一下涉及“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例题吗
「例1」资产减值损失的计算。A公司某类设备原值1 0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50万元,2005年12月31日,A公司该类设备明显存在减值迹象,减值测试表明,如果该公司出售设备,买方愿意以560万元的销售净价收购;如果继续使用,尚可使用5年,未来四年现金流量净值及第五年使用和期满处置现金流量净值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125万元、100万元、95万元,采用折现率5%.其步骤是:   第一步,计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原值-累积折旧-资产减值=1000-150-50=800万元   第二步,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   (1)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560万元;   (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200/1.05%2B150/1.052%2B125/1.053%2B100/1.054%2B95/1.055=591万元   (3)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原则确定可收回金额=591万元   第三步,确认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800-591=209万元
117楼
2023-04-17 1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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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回复轶尘老师 谢谢老师,不好意思刚科目发错了,请问有没有“合同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的案例,
2023-04-17 19:56:45
轶尘老师:回复yy新的准则例题网上不好找。可以看中级或者注会的教材。
2023-04-17 20:20:38
yy:回复轶尘老师 谢谢,注会书没找到,我自己编了一个
2023-04-17 20:33:09
大海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0.64w
引用 @ 小新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税控盘年费280会计分录一般纳税人交服务费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这个分录里,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结转到哪里呢?
您好,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118楼
2023-04-17 1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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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回复大海老师 老师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这个科目期末有余额么?
2023-04-17 20:20:36
大海老师:回复小新这个科目期末再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的数=当月销项-当月进项 只要保证“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没有余额或者不欠税就行了。
2023-04-17 20:37:50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5.00
解题: 18.13w
引用 @ NAN 发表的提问:
您好!公司从银行贷款、1月份产生一笔贷款利息。没有发票。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找银行要利息发票,
119楼
2023-04-17 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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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回复maize老师 银行要一年才给发票,期间不给
2023-04-17 20:36:19
maize老师:回复NAN那先这么做,按月做就可以,借财务费用,贷银行
2023-04-17 20:59:39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9
解题: 5.32w
引用 @ 鲤鱼发带 发表的提问:
老师请以此为准:金融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几年前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当年计提时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年底结转分录:借:本年利润贷:资产减产减值损失;现在想冲减一笔无法收回的应收贷款该怎么冲账?
您好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应收贷款
120楼
2023-04-18 19: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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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冲减时,影响当期利润吗?能讲的详细点吗?这一块思维不清
2023-04-18 20:07:49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冲减的时候不影响当期利润 因为计提的时候已经影响了 资产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目 
2023-04-18 20:28:08
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1.现在账面上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所得税前的还是税后的?现在核销呆帐需要交税吗?交哪些税?2.如果企业准备注销或转让两者在账务处理上有区别吗?3.股东退股需交税吗?牵扯哪些税种?
2023-04-18 20:49:11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请问当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时候有没有做汇算清缴调整处理
2023-04-18 21:01:09
鲤鱼发带:回复bamboo老师 这个我没查看,做了和没做的麻烦你都讲一下,让我有个了解。谢谢
2023-04-18 21:28:39
bamboo老师:回复鲤鱼发带如果前面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纳税调整的话,不需要汇算清缴调整,只要在现在准备资料备查,因为已经实际发生了;如果前面汇算清缴调增了,现在实际发生了,只要符合条件,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条件您可以参照下面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金融企业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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