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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会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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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9
解题: 6.29w
引用 @ 豆豆 发表的提问:
老师,学习所得税时,有这么一句话,资产的账面价值未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列支费用是什么意思
你好,就比如固定资产,会计提折旧,这个就是未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列支费用
166楼
2023-07-16 21: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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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顿乔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4.98
解题: 2.62w
引用 @ 感性的水池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请问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提折旧吗?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未使用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的固定资产;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167楼
2023-07-17 1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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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顿乔老师:回复感性的水池请问还有什么可以帮您的呢?谢谢
2023-07-17 18:14:07
小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4.98
解题: 10.41w
引用 @ 俏皮的高跟鞋 发表的提问:
请问一下,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计提折旧,为什么?
您好,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168楼
2023-07-17 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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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锁老师:回复俏皮的高跟鞋主要是因为,这个是单独计价的
2023-07-17 18:28:20
俏皮的高跟鞋:回复小锁老师 为什么呢
2023-07-17 18:55:43
小锁老师:回复俏皮的高跟鞋他是单独计价的,所以不计提
2023-07-17 19:16:34
森林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2.61w
引用 @ 魏玉蓉 发表的提问:
《会计法》规定,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完整,是强调了会计人员诚信的重要性吗
同学,你地,这个讲法是对的。
169楼
2023-07-17 18: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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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49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谁知道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您好,请参考以下内容,谢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170楼
2023-07-17 18: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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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4.99
解题: 6.07w
引用 @ BLUE 发表的提问: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价?
是的,会计准则对于没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的,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171楼
2023-07-17 19: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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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9w
引用 @ 灿若星辰 发表的提问: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上是按开始使用的次月,税法上是按照发票日期的次月吗
你好,都是从实际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的
172楼
2023-07-18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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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0.12w
引用 @ 眼睛大的黄蜂 发表的提问:
请问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到一笔要用于办公经费的支出款,但是实际上用于人员经费,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话,需不需要调整账务,后果严不严重
金额大不大,如果金额大的话,就会有很大问题,但最好调整应对检查
173楼
2023-07-18 18: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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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5.00
解题: 2.42w
引用 @ 凶狠的摩托 发表的提问:
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商品调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74楼
2023-07-18 1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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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回复凶狠的摩托:《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除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
2023-07-18 19:27:57
晓海老师:回复凶狠的摩托你好!如果没有其他问题,请评价,满意的话请给满分,谢谢!
2023-07-18 19:40:56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1w
引用 @ 暴躁的网络 发表的提问:
请教老师,销售使用过的厂房,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应该按房地产四大金刚的核算方法呢 还是按照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算法呢?谢谢
同学你好 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来算
175楼
2023-07-18 1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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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躁的网络:回复朴老师 为什么不按照四大金刚的核算方法算呢
2023-07-18 19:39:34
朴老师:回复暴躁的网络同学你好 你们不是房地产企业
2023-07-18 20:07:32
暴躁的网络:回复朴老师 一般企业转让不动产也是按照四大金刚算法核算的吧,只有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有自己的算法的
2023-07-18 20:33:10
朴老师:回复暴躁的网络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 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 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 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2B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2B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3-07-18 20:45:01
晓诗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4.97
解题: 0.28w
引用 @ 帝都小强 发表的提问: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为啥就是相应责任了
学员你好 问题正在解答亲稍等
176楼
2023-07-19 18:22:35
全部回复
晓诗老师:回复帝都小强债权人请求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限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于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则不能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19 18:55:44
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7
解题: 11.54w
引用 @ 壮观的纸鹤 发表的提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嘛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
177楼
2023-07-19 18:33:02
全部回复
壮观的纸鹤:回复文文老师 老师这题选啥
2023-07-19 18:50:20
文文老师:回复壮观的纸鹤这道题目选择D选项
2023-07-19 19:18:25
壮观的纸鹤:回复文文老师 老师,答案给的c,答案错了嘛
2023-07-19 19:43:48
文文老师:回复壮观的纸鹤是的,你可百度下,不需要计提折旧情形,里面是没有该项的
2023-07-19 20:09:28
壮观的纸鹤:回复文文老师 好的谢谢老师
2023-07-19 20:24:40
文文老师:回复壮观的纸鹤不用谢,有帮到你就好。请五星好评!
2023-07-19 20:52:11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8w
引用 @ 起风了 发表的提问: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哪些资产和负债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你好同学,会计学堂已经准备好了资料,你可以看一下 https://www.acc5.com/news-shuiwu/detail_105884.html
178楼
2023-07-19 18:47:27
全部回复
吴少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47w
引用 @ 史努比 发表的提问:
小规模纳税人是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吗?
小规模企业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179楼
2023-07-19 19:04:49
全部回复
史努比:回复吴少琴老师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是吗?
2023-07-19 19:27:49
史努比:回复吴少琴老师 汇算清缴基础信息表里,创业投资企业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呢?一般创造者是不是?
2023-07-19 19:40:25
吴少琴老师:回复史努比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是吗? 否 创业投资企业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呢? 这个一般不需要填
2023-07-19 20:02:34
史努比:回复吴少琴老师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是什么企业填的呢?
2023-07-19 20:27:45
吴少琴老师:回复史努比一般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23-07-19 20:53:00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49w
引用 @ TT 发表的提问: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并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按多少,附加税率按多少?
您好,不进行税务备案的,按3%交增值税,按12%交增值税附加税,进行税务备案后,按2%交增值税,12%交增值税附加税。
180楼
2023-07-19 19:20:59
全部回复
TT:回复王雁鸣老师 怎么税务备案呀,附加税12%是三项总和吗,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多少算
2023-07-19 19:37:24
王雁鸣老师:回复TT您好,要提供原来的固定资产发票,记账凭证,现在出售固定资产的合同等资料去备案。附加税是三项总和(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
2023-07-19 19:53:08
TT:回复王雁鸣老师 例如固定资产出售100元,那城建税为100*3%*7%对吗
2023-07-19 20:19:15
王雁鸣老师:回复TT您好,不是的,城建税是按交的增值税来计算的。
2023-07-19 20:39:13
TT:回复王雁鸣老师 增值税不是3%吗,增值税的7%不是 所得额*3%*7%吗
2023-07-19 21:03:49
王雁鸣老师:回复TT您好,应该是这样的,100*3%*7%/(1+3%)。
2023-07-19 2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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