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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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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0.12w
引用 @ 竹子 发表的提问:
老师,非民间组织会计制度是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吗?
你好同学 你说的是民间非盈利组织吗?
106楼
2023-08-17 1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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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回复大老师 是的,老师。
2023-08-17 20:06:26
大老师:回复竹子你好同学 一般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的
2023-08-17 20:35:16
吴月柳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周璐璐 发表的提问: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确认书1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怎么填),3折旧方法(怎么填,)4成本核算方法(怎么填,)5会计核算软件(怎么填,)
①财务、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②低值易耗贫摊销方法:一次性摊销 ③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 ④成本核算方法:品种法、分批法 ⑤会计核算软件:用友 ⑥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7楼
2023-08-17 19: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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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4.99
解题: 4.78w
引用 @ 含糊的小丸子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核算
一、设立时的核算 (一)涉及的主要业务 办理企业名称登记、验资、制定公司章程、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和纳税登记。 (二)设置的主要帐户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管理费用等 (三)会计分录模板 1、收到所有者投入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实收资本、股本等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2、筹建期开办费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二、取得土地时的核算 (一)涉及的主要业务 出让取得、通转让取得、投资者投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 (二)设置的主要帐户 开发成本、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三)会计分录模板 1、用于土地、商品房开发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等 2、用于自建用房或暂时没有明确用途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3、用于赚取租金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等 三、房地产开发阶段的核算 (一)涉及的主要业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预提费用等。 (二)设置的主要帐户 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三)会计分录模板 1、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酬工薪酬等 2、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前期工程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酬工薪酬等 3、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筑安装工程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应付酬工薪酬等 4、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基础设施建设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应付酬工薪酬等 5、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公共配套设施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等 6、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开发间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7、预提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筑安装工程费 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公共配套设施费 贷:预提费用 8、发生借款费用,支付利息时 借:开发成本—借款费用 贷:银行存款 9、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10、分配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借:开发成本—一期—公共配套设施费 —二期—公共配套设施费 贷:开发成本—会所 开发成本—地下车库 10、开发经营期产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调剂外汇手续用、金融机构手续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四)经典例题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共有两期,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前,一期项目选择一般计税,二期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本月购进一批耐温防火材料,专用于一期开发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 张,注明金额为 100 万元,税额 17万元;支付二期项目建筑工程款合计 51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张,注明金额为 500万元,税额15万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分录: 1、购进防火材料时: 借: 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安工程费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 银行存款 1170000 2、支付二期建筑工程款时: 借: 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安工程费 5150000 贷: 银行存款 5150000 四、房地产完工阶段的核算 (一)涉及的主要业务 开发项目竣工结算 (二)设置的主要帐户 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 (三)会计分录模板 1、结转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一期 贷:开发成本—一期 2、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3、完工后发生借款费用,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4、为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5、企业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成本 五、房地产销售阶段的核算 (一)涉及的主要业务 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转让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预售收入、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对外出租等。 (二)设置的主要帐户 主营业务收入、预收帐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应付款、长期股权投资、销售费用 (三)会计分录模板 1、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 (1)收款 借:银行帐款/应收帐款 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差额纳税 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3、预收帐款处理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预缴税款时 一般计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4、收到保证金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5、价外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商品房自用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产品 7、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营业外收入(差额) 8、商品房出租 (1)转为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产品 (2)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如果将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出租需要提取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8楼
2023-08-17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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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9.02w
引用 @ 李同学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发生的三项费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财税处理 一、开始经营日期的确定 对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日期的确定,会计制度上并未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上对其的规定也比较少,相关的规定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二条: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二、财务处理 (一)筹建期间 1、开办费内容 对于开办费的内容,会计和税收上的规定不多。对于其内容不再讨论,可参见:http://bbs.esnai.com/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bbs.esnai.com/thread-3239477-1-1.html 2、开办费的财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将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发生当期计入当期损益。 (二)经营期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发生当期计入当期损益进行核算。如: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费用——广告费 贷:银行存款 二、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处理根据时间不同有如下的处理: 1、2008年1月1日之前 (1)税务规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所以对于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相关开办费不得在发生时扣除,而应当结转以后年度分期在所得税前扣除。 (2)财税差异 对于执行不同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这一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均会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2、2008年1月1日后 (1)税务规定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所以在2008年1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扣除。 (2)财税差异 由于开办费税务处理企业面临选择,所以对于执行不同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办费仍可能会出现纳税调整的事项。 (二)预售期间的税务处理 1、2008年1月1日之前 (1)税务规定 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相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所以由于旧31号文将企业取得预售阶段的收入作为预售收入处理,并非企业税收上的收入,所以其也就不应当作为企业计算三费的基数,但规定对于预售期间发生的三费可以向以后不超过3个纳税年度结转待销售收入实现时作为当期的三费予以扣除。 (2)财税差异 对于企业在预售期间发生的三费,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发生当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会产生纳税调增的事项,但同时由于税收规定可以向以后结转扣除,所以在销售收入实现时存在纳税调减事项。 所以对于此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在发生时若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2、2008年1月1日之后 (1)税收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所以新旧31号文之间的变化是对于取得预售期间收入定性不同,旧的31号文将企业在预售期间取得的收入作为预售收入,并非税法上实现的收入,所以此时税法和会计对于收入实现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的原则均为权责发生制;而新的31号文将企业取得的预售期间的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予以确认,即作为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这一条应当是基于《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性规定。 由于对取得预售价款定性的不同,因而导致其税务处理也相应的发生变化,其取得的预售阶段的收入可以作为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2)财税差异 由于预售期间的收入在新所得税法下作为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在此期间发生的三费也可以根据税收规定扣除,对于其中的业务招待费由于在当期扣除而不得结转扣除,因此其不再属于暂时性差异,企业不得因此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销售完成期间的税务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实现时其三费的处理同一般企业相类似。但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三费扣除基数的问题。由于企业预售期间收入结转确认为销售收入时,该项预售期间收入已经在预售期间作为收入确认并作为计算三费的扣除基数,因此在销售完成阶段计算三费扣除限额时的销售(营业)收入不得再包含该项收入。否则将会造成扣除基数重复计算问题。 (四)其他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三费根据旧31号文规定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在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三费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扣除,那么如果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成立且处于预售期,其发生的三费按照当时的政策结转3个年度扣除,若至2008年1月1日仍处于预售期,对于其2008年1月1日前累计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新税法进行处理: 1、依照实体从旧的原则,仍可以继续结转3个纳税年度,同时根据新31号文的规定用当年预售期间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扣除。 2、依照新税法的规定,在2008年度和当期发生的招待费一并作为当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 3、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在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扣除。
109楼
2023-08-18 19: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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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0.4w
引用 @ 轻装生活 发表的提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三个核算方式,由易到难如何排列?
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难易程度相当,会计准则是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核算准则,涉及到许多减值、融资租赁业务、外币业务、债务重组、或有事项的处理,最难。
110楼
2023-08-18 19: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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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9
解题: 37.73w
引用 @ 缓慢的羊 发表的提问:
购入土地用于建造企业自用厂房,产生的印花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你好,记在无形资产里
111楼
2023-08-18 19: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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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壮观的身影 发表的提问:
老师您好,请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吗?公司在税务机关登记会计核算制度属于小规模企业会计制度,如果调整为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是否有问题?谢谢
您好,这个是不可以随意调整的啊,选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可以随意调整
112楼
2023-08-18 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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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4.97
解题: 20.9w
引用 @ 谦让的学姐 发表的提问:
会计制度及核算备案表,是在那里填
同学你好 在电子税局里面
113楼
2023-08-18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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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8
解题: 3.57w
引用 @ 文静的水杯 发表的提问: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公立医院的存货核算
购进时正常放库存物资,使用时领用库存物资,计相关成本费用处理。
114楼
2023-08-19 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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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老师
职称:税务师,会计师
4.98
解题: 1.83w
引用 @ 小草 发表的提问:
会计制度备案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写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115楼
2023-08-19 1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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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回复方亮老师 就写月末一次加权吗
2023-08-19 19:34:28
小草:回复方亮老师 我这边写 会计制度(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一次摊销法 折旧方法:直线折旧法, 成本核算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兼职会计写给我的
2023-08-19 19:59:22
方亮老师:回复小草小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取消,应该写小企业会计准则。成本核算方法可以写移动加权平均法。
2023-08-19 20:12:52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7.05w
引用 @ 春天 发表的提问:
新接手的公司,在哪里能查到之前备案的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方法?
你好! 建议到税务局大厅查询一下
116楼
2023-08-19 19: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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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回复蒋飞老师 老师,电子税务局里不能查吗?税务局特别远不方便,去税务大厅怎么查呀?
2023-08-19 20:16:51
蒋飞老师:回复春天备案资料,税务局掌握全面的。可以去咨询一下。(各地税务系统设置有差异,最好到税务局查询)
2023-08-19 20:41:48
春天:回复蒋飞老师 不去税务局有其他的方法吗?
2023-08-19 20:59:09
蒋飞老师:回复春天登录系统后,看一下,税务系统,查询一下企业基础信息
2023-08-19 21:19:47
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4.98
解题: 2.4w
引用 @ 李同学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发生的三项费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取得预售证后发生的三项费用,正常记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核算。
117楼
2023-08-19 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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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49w
引用 @ 安详的冰淇淋 发表的提问:
最新房地产会计制度的链接有吗?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失效了,使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可。
118楼
2023-08-19 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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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详的冰淇淋:回复王雁鸣老师 谢谢老师,我查财会字(1993)2号就可以了?
2023-08-19 20:59:12
王雁鸣老师:回复安详的冰淇淋您好,好的,不客气,祝您学习进步,工作顺利。
2023-08-19 21:17:28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4.91
解题: 0.71w
引用 @ 你祥die 发表的提问:
你好,我想问一下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过程
一、会计制度的适用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外,共分《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新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等四个会计制度体系,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1.《小企业会计制度》。所谓小企业,就房地产开发行业而言,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文件的规定,不能同时满足从业人员数100人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各类小企业,除已按规定要求或规定程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新准则的企业外,都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得再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起先后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施行,其他企业经适当程序也可以执行该制度。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据此,现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规定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外,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新准则下的会计制度体系。新的38项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对准则的解释、财务报表格式、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等,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制度体系。这一制度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按上市的母公司要求执行新准则的,都应当执行新准则规定的会计制度。 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属于旧的行业会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如果达不到执行新准则的条件,也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仍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二、应增设的会计科目 本世纪已出台的会计制度中,皆没有专门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这给这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很大不便。但是,现行所有会计制度涉及会计科目设置的说明中都规定: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某些会计科目。根据这一些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或新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执行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以下专门核算房地产开发的会计科目,不但是需要的,也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 1.“开发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的费用和成本,包括:(1)开支的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或受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备费等费用;(2)开发采用出包方式的,根据预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和工程进度估价的开发成本;(3)工程采用自营方式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4)分配应由开发产品承担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提应上交有关部门管理的维修费和分摊的间接开发费用;(5)应予资本化计入产品成本的借款费用等;(6)结转开发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房地产成本。 购入已拆迁平整的土地准备用于房产开发,可先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待开发时再以适当的分配方法,分摊到“开发成本”的明细科目。 2.“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本科目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核算为开发产品而发生除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各项间接费用。 3.“开发产品”科目。本科目核算已开发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房地产。 4.“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本科目核算用于出租经营但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和房屋。 5.“周转房”科目。本科目核算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以上增设的5个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均应计入报表的“存货”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一般可划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大类,即开发产品成本=建筑成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前期费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还包括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以及预提的商品房维修费用、白蚁防治费等其他间接费用;土地成本构成则比较简单,即取得用于开发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支出。 建设一幢房屋或者在同一地块上建设若干幢房屋,往往因为用途不同、建筑结构不同,甚至因为楼层不同而有不同的售价,而且,开发房地产的成本,特别是土地成本,往往是笼统的。因此,如何尽可能合理地计算分摊完工产品的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的一个难题。 当然,对于开发的房屋如果用途相同、建筑结构也大致相同,例如,一个小区若干幢房屋都是成套住宅,可以采用按可计价销售的房屋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具体做法是,将小区可售房产连同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休闲场地等的全部开发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下同),除以可出售房屋的面积总和,得出每平方米住宅的成本,再按各套住宅面积分摊产品成本;如果其中有少量房屋或其他可出售项目,比如车库或车位,采用清一色的按面积分摊不尽合理,可通过估算方法,将其估算的成本从总成本中剔除,然后再按可出售成套住宅面积分摊产品成本。这种成本分摊方法,叫做可售房屋面积比例法,简称面积比例法。 但是,面积比例法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对于同一小区内开发的结构、用途不同的房屋,此法即不可采用。一般情况下,对成片开发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房屋,建筑成本可采用估价修正法进行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可采用售价比率法进行计算分摊,而且这两种方法应合并进行,分步实施。 第一步,用估价修正法计算分摊开发房屋的建筑成本。估价修正法是通过对建筑成本的估算数额进行修正,计算出各种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也应分步实施: 首先,应估算房屋单位建筑成本。所谓房屋单位建筑成本,实际为每平方米可出售房屋应分摊建筑成本,内容包括:(1)房屋自身的建筑成本;(2)应分摊小区内道路、围墙、休闲场地、休闲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建筑成本;(3)应分摊其他间接费用构成的开发成本等。 单位成本采用估算方法确定后,再按可出售房屋面积得出估算的开发产品建筑总成本,即:开发产品估算的建筑总成本=∑(不同结构的房屋面积×该结构房屋估算的单位建筑成本);如果可出售开发产品有少量项目单位成本明显偏低或偏高,也可按估算成本将其单计并从总成本中剔除。 接着,应计算修正系数。修正系数=已决算(或按合同及招标预算)的建筑总成本÷开发产品估算的建筑总成本。如果可出售产品中有少量项目单独计算成本的,应将已单独计算的成本从公式中“÷”号前后的“总成本”中扣除。如果总成本无法确定或预估,则不计算修正系数,而以上一步骤“开发产品估算的建筑总成本”为建筑总成本。 最后,计算不同结构房屋应分摊建筑成本和单位建筑成本:各类结构的房屋建筑成本=该类房屋估算成本×修正系数;该类房屋单位成本=该类房屋建筑成本÷该类房屋面积,或=估算的单位建筑成本×修正系数。 如果竣工决算或预算对不同结构的房屋直接建造成本反映得比较明确,在分摊时则应只计算包括配套设施费、附属费用等间接费用,且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面积比例法、估价修正法等较为适宜的方法。 第二步,采用售价比率法计算和分摊土地成本。售价比率法是以房屋单位售价为基础计算分摊开发房屋土地成本的方法。一般而言,房屋售价的高低,除取决于房屋结构外,更主要是取决于房屋的地理位置,同样结构的房屋,门面房售价高于住宅房,主要原因是门面房“地势好、地价高”。因此,计算既有住宅用房又有商业用房的地块开发,或者纯商业用房开发的土地成本时,采用售价比率法较为适宜。售价比率法也需分步实施(以同时开发住宅房和非住宅房为例): 首先,应计算或预估不同结构、不同用途房屋的总售价和平均单位售价。 接着,应运用售价成本比率计算非住宅房超额成本售价,以剔除房屋不同结构对售价的影响。运用售价成本比率计算分摊土地成本时,应将开发的商品房划分为价格相对低的住宅房和价格相对高的非住宅房两大类,将非住宅房高于住宅房的成本称为超额成本,将与超额成本相对应的售价称为超额成本售价:超额成本售价=超额成本×(1+成本毛利率);各类非住宅房超额成本售价=(该类非住宅房单位建筑成本-住宅房单位建筑成本)×该类非住宅房总面积×(全部房屋售价总额÷全部房屋成本总额)。 然后,再计算土地成本比率。土地成本比率是指土地成本与剔除超额成本售价后的售价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土地成本比率=占用土地的全部成本(土地使用权价值)÷(全部房屋售价总额-超额成本售价合计)×100%。 最后,再计算不同用途房屋应分摊土地成本。公式为: (1)住宅房应分摊土地成本=该类房屋售价×土地成本率; (2)非住宅房应分摊的土地成本=(该类房屋售价-该类房屋的超额成本售价)×土地成本率。 以上各公式中的“售价”,凡已售出或已用不变价预订售出的,以实际售价或预订价为准;尚未售出或虽已订出但价格可能有浮动的,以预估售价为准;第二步应分摊土地成本公式中的房屋建筑成本,应以第一步计算的成本为准;全部房屋总成本,则应为建筑总成本和土地成本总额之和。
119楼
2023-08-20 18: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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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8
解题: 14.66w
引用 @ 可靠的金毛 发表的提问: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120楼
2023-08-20 19: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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