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月王某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0×7=-17000(元),小于0,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分项计算限额,直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限额扣除或全额在取得当期扣除。捐赠扣除限额=48000×30%=14400(元),大于实际捐赠金额10000元,可以全额扣除。(48000-10000)÷12=3166.67(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000)×10%-210=3590(元)
(3)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6+20000×(1-20%)×70%-60000]×10%-2520=3400(元)
(4)A国综合所得个税抵免限额=3400×20000×(1-20%)×70%÷[18000×6+20000×(1-20%)×70%]=319.46(元)在A国已纳税额2000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319.46元,应补缴税额为0。
(5)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8000×6-60000)×10%-2520=2280(元)
王某应汇算清缴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400-319.46-2280=80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