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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

2020-06-01 07:19 来源:快账

导读:公司销售的商品是支持客户分期收款,不是一次性收到款项,而是分为好几期.在公司销售了商品确定它是分期收款模式后,财务在做账之前,也应该要能够知道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具体的写法,下面就具体内容小编给大家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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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

发出分期收款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按期收到分期应收货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而销售并未实现,所以此商品仍属于本公司,要说它们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原材料发出去了,而成本转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小保公司和甲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小保公司收取款项当日,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依据上述规定:

在2018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19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20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如果税率没有新的调整的话,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税率有调整,那么小保公司应该按照新的税率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小保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2018年度,调减主营业务收入406.92万元,调增财务费用54.40万元,调减主营业务成本400万元;

(2)2019年度,调增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调增主营业务成本240万元,调增财务费用27.66万元;

(3)2020年度,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调增主营业务成本160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1.32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参考如上,由于分期收款是分好几次才收回款项,在做账上是会比较复杂一些,需要分好几步来入账.财务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核算处理工作时,要是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来网站与老师直接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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