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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家电用于搞活动赠送发生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2022-05-24 09:57 来源:快账

导读:在企业的商业经营中,买赠活动是促进商品销售的一个方法,对于赠品的来源,也无非就是两种,要么自产,要么外购.那么,在财税处理中,外购家电用于搞活动赠送发生的进项可以抵扣吗?我们来看一下相关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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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家电用于搞活动赠送发生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1、赠送外购礼品,视同销售提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税法上视同销售计算销项,计税基础是否为购入价?

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因此,对于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客户,销售额应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该规定,直接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中的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最后,变成了跟上述商贸企业外购月饼视同销售一样,需要按照售价确认应税收入.

外购家电用于搞活动赠送发生的进项可以抵扣吗?赠送外购礼品,视同销售提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有哪些情况是视同销售的,在本文中小编再次做了整理,大家在解答本题的同时,回顾一下相关内容吧.感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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