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填报误区引关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新版申报表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一栏的填报口径,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困惑焦点。一个常见的疑问是:此处应填写员工税前工资总额,还是扣除个人社保、个税后的实发金额?理解偏差可能导致填报错误,甚至引发税务风险。本文将结合实务操作与政策依据,为您详细解析正确填报逻辑。
核心填报口径解析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并非指员工最终到手的税后工资。其正确填报依据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这意味着,企业应填报的是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税前工资总额”,即在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应发工资金额。
举例说明,若某员工应发工资为5500元,个人社保扣除500元,实发5000元。在填报此栏时,应填写5500元,而非5000元。这一口径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计算基数直接对应,确保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数据在源头上的一致性。
两大关键项目填报详解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涉及职工薪酬的项目主要有两个,其填报依据截然不同,必须严格区分。第一个项目是“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此栏填报的是企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全部职工薪酬总额,其数据来源是“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具体而言,它需要汇总该科目下所有二级明细的合计金额,包括工资薪金、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辞退福利不包含在内。实务中,建议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核算,便于准确取数。
第二个项目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其填报范围相对狭窄,特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部分实际发放的税前金额。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前者(成本费用中的薪酬)的金额通常大于或等于后者(实际支付的工资)。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一个普遍的误区是将“实发工资”等同于“税后工资”,并以此填报。这会导致填报金额偏低。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财务人员常疑惑“计入成本的薪酬”与“实际支付的工资”两栏金额是否应该一致。从会计逻辑和实务看,这两栏数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应相同。
“计入成本的薪酬”包含了工资、福利、单位社保等多项内容,而“实际支付的工资”仅指工资薪金部分。如果一家企业只有工资支出,没有任何福利、工会经费等,理论上两数可能接近,但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依然会使“计入成本的薪酬”大于“实际支付的工资”。若两栏强行填写为相同数字,反而容易触发税务系统的预警指标,引起不必要的关注和核查风险。
总结:据实填报是根本原则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职工薪酬的填报,核心在于准确把握各项目的具体口径,并严格依据企业账务处理的实际发生额进行填报。财务人员应厘清“应发工资总额”与“实发工资”的概念区别,理解不同数据项的取数来源。最根本的原则是“据实填报”,即账面上是什么数字就填什么数字,确保会计、税务、个税三套数据的内在逻辑一致性,从而有效规避涉税风险,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