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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可以不作为视同销售

2026-04-27 13:45 来源:快账

导读:划重点:这不是打擦边球,而是有明确政策依据的合规操作。2026年4月,随着数电票全面推广和金税四期数据归集能力的强化,税务机关对“赠品”的认定口径正在发生实质性变化。过去那种“赠品一律视同销售”的粗暴处理方式,正在被更精细化的商业实质判断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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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太快?关注会计学堂,我们总是第一时间给你最准的解读。今天这条消息,直接关系到你企业的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随赠的赠品,符合条件可以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了。

注意看政策核心逻辑:当赠品与主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中完成,且赠品的成本已通过主商品的价格回收,那么赠品就不属于“无偿赠送”,而是“有偿销售”的组成部分。此时,赠品无需单独视同销售,按主商品一并确认收入即可。

对比维度旧口径(普遍做法)新口径(2026年趋势)
赠品性质认定一律视为无偿赠送看商业实质,有偿赠送可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处理赠品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赠品成本并入主商品,不单独计提
企业所得税赠品确认应税收入赠品不确认收入,成本正常税前扣除
发票开具需分栏开具或另开红字合并开具,备注赠品信息即可

这是红利,但也是雷区。红利在于:企业不再需要为赠品单独垫付税款,现金流压力直接下降。雷区在于:必须满足“同一交易”“价格已包含赠品价值”“商业目的合理”三个硬条件。任何一条不满足,税务机关在数据比对中一眼就能识别,补税加滞纳金跑不掉。

举两个典型行业的落地场景:

  • 电商行业:年中大促“买一赠一”或“满额赠礼”。过去财务人员需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申报时拆分成两笔收入,工作量巨大且容易出错。现在,只要在订单中明确标注赠品为促销附赠,且主商品价格已覆盖赠品成本,直接按主商品全额开票、全额确认收入即可。注意:赠品成本必须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不能挂在销售费用里,否则系统比对会出现“成本与收入不匹配”的预警。
  • 建筑行业:总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赠送质保期后首次维保服务”。过去这1年维保服务被视同销售,按服务公允价值缴税。现在,只要合同条款明确维保服务是工程总价的组成部分,且总价已包含该服务成本,维保服务就不再单独视同销售。注意:建筑行业的关键证据是合同条款和成本归集单据,必须能证明“赠品”是总价的一部分,而非额外赠送。

实务中还有一个高频陷阱:赠品单独发货或单独提供。比如电商平台“买手机送充电器”,但充电器从另一个仓库单独发货。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两笔独立交易,充电器仍需视同销售。正确的做法是:同一物流包裹、同一订单编号、同一发票备注。

再往深一层看:金税四期下,发票数据、物流数据、资金流数据已经实现自动交叉比对。如果你的申报表显示主商品收入正常,但成本中出现了大量“赠品”类的存货减少,而发票备注中没有对应说明,系统会直接触发“涉嫌隐匿赠品收入”的风险标签。这不是理论推演,2025年第四季度已有多家电商企业因此被约谈。

会计学堂的实操建议:

  • 合同条款必须写明“赠品随附销售,价格已包含在总价中”
  • 发票备注栏注明“含赠品(品名/数量/金额)”
  • 成本核算时,赠品成本归入主商品销售成本,不得单独列支
  • 留存物流单据、订单详情、促销活动方案等证据链

政策窗口期已经打开,但合规的细节决定成败。别让一个赠品,成为税务稽查的切口。关注会计学堂,我们持续追踪政策执行口径,帮你把每一分钱都放在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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