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等(根据员工所属部门确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包含了工作服押金的应发工资总额。 发放工资时(将工资及押金支付给劳务公司) 借: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给劳务公司的金额,包含押金部分) 其他应付款 —— 工作服押金(将押金部分从工资中分离出来,因为这部分钱最终是要退还给员工的) 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及押金给员工时 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因为这是劳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资金发放行为,公司只需要与劳务公司核对相关金额是否准确即可。 员工工作满半年退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 工作服押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如果以现金形式退还) 如果员工未工作满半年,出现押金不予退还的情况,例如员工自动离职等: 借:其他应付款 —— 工作服押金 贷:营业外收入

老师,有个问题,就是,这个月14号申报个税的时候,由于未考虑专项附加扣除,所以公司就多缴纳了个税。15号的时候,让员工重新自己在个税app里更新信息。然后15号早上又更正了申报。14号那天扣款1154.6,15号更正申报的金额是851.69。那现在就涉及到退个税的问题和公司多支付个税。因为退税是退到员工个人卡上。由于申报个税的时候,1月工资还没发放,所以我们就从这几个员工的应发工资部分,其他应扣款里面来扣除多支付的这部分个税金额。但是,关于账务处理,您帮我看看,我在1月工资这笔账里应该怎么改?我的这笔发放1月工资的账,昆明办公室+富民厂区的个税金额合计就是14号扣款的1154.6这个金额。但是,由于1月份工资,是把多缴纳的个税部分从他们几个的其他应扣款里面扣了再发放的。这个账我该怎么调一下?
你好老师,我们公司简称A公司,因为一些原因,B公司要求我们在他那里缴纳社保,我们也配合。在B公司发放一部分工资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A公司和B公司有业务上来的往来,根据劳动法员工在B公司发了工资就不能在A公司发工资,就有我们的C公司,C公司和B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们剩余工资就会在C公司发,那像这种情况我们C公司应该和员工签署什么协议来规避用工风险?补充,两边都会报个税,但是两边都未到扣个税的标准,我们在C公司做的工资条上面会去算两边加起来的需要扣除的个税,这样是否合理?
老师,你好,我想请教你一个问题,请教你一个问题,我们公司的社保呢都有帮员工买,那有几个老员工呢在佛山这边住,然后社保也买了几年了现在新来了一个店长呢,想把公司买社保的人员转到深圳那边去,就是劳务派遣那边帮我们办理劳动合同,入职啊,离职啊,签合同啊,然后社保那也是第三方那边帮我们公司买这样对我们员工会不会有损害,对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还有我们之前买社保报税呀,都是外在那边帮我们报的,如果突然之间变成这种劳务用工的这种合同形式会不会对我们外账也有影响呢,
会计小白请教老师: 我们公司是分包跟总包方签了一个劳务合同,但我们又把工作安排给了一个包工头,总包直接把钱打到农民工的卡上,总包方跟我们实质上没有账务往来,但总包方打了钱过来,要求开票,请问是我们开票给总包方?还是让包工头去开票给总包方?如果是我们公司开票给总包方,包工头还需要去开票吗?像这种情况,我们跟总包,还有包工头这边的账务怎么处理呢?怎么写那个会计分录?
老师,我想问一下,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计提和发放工资时的处理。课程里讲,如果是接受劳务的公司把工资打给派遣公司,那么就计入劳务费。如果是接受劳务的公司直接把钱打给员工,那么就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我们企业是打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但这样做的,计提时按应付职工薪酬,然后再把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其它应付款——劳务费。我看有人解读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条的规定》,哪一种是正确的?课程里是小企业准则吗?
普票只要开了,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当月就得用了,小规模专票当月也得用了。只有专票一般纳税人什么时候用在勾选,对吗老师
各位老师,请问下我们有ERP系统,但是供应商对账的我们是正常对账的,然后相关的领料单只是些少量的辅料耗材有单给到财务,其他的都是采购直接入库系统,仓管直接发料给车间,未进我手,没有单给我,入库我没有权限,这样我要求一个财务去核对库存是不是不太可能呢?换句话说我怎么核对库存呢
在建工程结束了,是当月把他结转到长期待摊费用后,下月开始计提吗
老师一般纳税人进货时进项税额5万、销售时销项税额3万、缴纳增值税5千,我应怎么做账务处理和结转
代理报关费进项需要转出吗
老师 电子税务局开票怎么添加税收编码 项目名称
我们制造业,在建厂子,还没开始生产,发生的费用是不是都先计入管理费?
公司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那个税和社保这个怎么办
如果我给员工发奖金/提成,这个是算在什么里面?
请问: 刚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每月账目比较少,可以按季度做记账凭证?不按月
因为这部分钱我们全在工资里面一起转给劳务公司,由他们发放,完了劳务公司会给我们出具劳务费发票,就把退还的押金金额也开在发票里面了,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同学你好 一般计税的可以抵扣的
因为发票里面已经包含了需要退还的押金金额,分录可不可以这样做,借:生产成本-劳务费,其他应付款-押金,应交税费-进项税,贷:银行存款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我的疑问就是押金的这部分金额算在劳务费里面一起开具了发票,金额可以把科目分开入账,但是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吗?会不会有涉税风险?
其他应付款没有进项的 成本费用这种才做进项
对啊,我的意思就是需要退回去的那部分押金算在工资里面都转给劳务公司了,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里面已经包含了押金的金额,比如工资是10000,押金是2000,他们会给我们开12000的发票,可以抵扣1380元的进项税,这个进项税里面包含了2000元押金的进项税,按照税法,应该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公司这边为了付款方便,就把这部分钱算在工资里面转给劳务公司跟工资一起发放了,现在我们的账面上其他应付款的金额没法下账,该怎么办呢
押金不用开发票的 这个是网来看
嗯,这个我当然明白,你还是没有明白我的意思,就是我们的工资里面包含了押金,劳务那边开发票就一起开了,劳务费发票直接做了成本,抵扣了进项税,但是其他应付款押金这部分就没法下账
这个要退的吗?如果要退的押金开了发票那这个发票得重新开 如果不退那你直接和劳务费一块做就可以 不用做往来科目了
嗯,押金在工作满半年后要退回去的,因为收款的时候进的是公司的账户,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押金,但是退还的时候,把这部分费用做在工资表里面,由劳务公司当做工资一起发给员工了,进出的账户不一致,就导致账务不能合规的处理
那这个就不应该开发票 做往来就可以
但是公司付款的人嫌麻烦,就把这笔钱做到了工资里面发给了员工,这样一来付款是方便了,但是进来的时候是把钱收到了公司的对公账户,这样就导致进出不一致,账务上不好处理。可不可以把进来的这笔钱直接付给法人,不进公司的账户,退的时候放在工资里面一起发给员工,这样就不涉及账务处理了,这样做合法合规吗
这个不合理的哦 这是押金呀
那么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呢?就是要保持进出的账户是一致的才可以?还是劳务那边开发票的话,只开工资这部分就行了,押金的那部分不开在票据里面
这个押金不开票 就做其他应付款
感觉说不清楚,你的意思还是我们的账户进出流程不合适,导致的问题没有办法解决,最终还是从哪里收取的就要从哪里退回去,实在不行就当成坏账,做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行了,是这样的吗
对的 是这样的 哪来的回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