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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的合理的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这个在实际中怎么操作吧,税务上把这部分利息调增,税前不扣除,那会计账上需要处理吗,意思是需要向投资者收回这笔利息对应的金额吗

2025-04-12 13: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4-12 13:09

同学,你好 账上不用处理,就是不能扣除,要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表,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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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933 追问 2025-04-12 13:15

好的,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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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12 13:19

不客气,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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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账上不用处理,就是不能扣除,要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表,要缴纳所得税
2025-04-12
您好!就是这个意思,未缴足部分按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要纳税调增的
2023-02-28
国税函〔2009〕312号解读与案例应用 一、国税函〔2009〕312号核心内容 国税函〔2009〕312号文明确了一个原则: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这部分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案例分析与应用 1.企业背景企业在2021年通过股权转让实际控股,注册资本4100万。名义上未实缴,账面上其他应收款挂2597万,实收资本2600万。期初建账时实收资本处理为零。 2.2023年度借款及利息情况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利息支出。 3.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分析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需要比较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在本案例中,企业注册资本4100万,但实收资本被处理为零(尽管实际有2600万实收,但账面为零)。假设应缴资本额即注册资本4100万,实缴资本额为零(按账面处理),则两者差额为4100万。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的利息支出,根据规定,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4100万)应计付的利息部分,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总结 基于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和本案例的具体情况,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导致该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2024-06-07
你好是的,这个是看章程那个约定期限内到账就可以税前扣除,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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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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