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您好。在汇算清缴时,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栏次,在该表中找到对应设备、器具这就、摊销航次,将一次性扣除的相关金额填入“纳税调整金额”等对应列次。 账务处理的话购进与折旧都与正常的固定资产一致,只是在年末所得税处理时,可以一次性调减这种属于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折旧之间的差额)。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是对的吗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是对的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是不是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以延到2023年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公告2023年第37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请问这是不是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运输工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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