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险。因为这样企业违反税法。
老师,麻烦问下,我单位有个不坐班的同事,他算是个自由职业者,年底要结算劳务费的时候,他在税务局代开了发票,没有缴纳个税,说是在税局填写了报表,他个人收入和成本相减利润不用交个税,这个合理么?我可以用他开的发票做成本么,用不用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老师,我问一下,我有一个员工自己有个体户开着的,个体户有收入,然后我们单位每个月也有在发工资的,我们自己公司每月没有超过5000,是不交个税的,但他自己的个体户有收入,社保又是自己个体户上交的,这种情况汇算清缴的时候要怎么操作
你好,老师,我想咨询一下个税,比如说A在单位上班有固定工资,然后A在其他地方做翻译,自己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和附加税,对方单位给他付了发票上的劳务费,那第二年个税汇算清缴这笔翻译费是不是也要一起合并纳税?
我们工资发放是次月发放上月,9月份新入职员工,他以前的工资发放模式和我们一样,那现在我报9月份个税,他在我单位的收入按零报(因为9月份工资10月份发放11月报税),9月份的个税他也还在原单位申报,那9月份每月累计扣除收入5000岂不是两个单位都算了?那这个在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自动合并吗?对纳税申报有什么影响?
老师你好,我想问下一个月社保所在单位有工资薪金所得,在兼职单位又有劳务报酬所得,他们都是分开预缴了个税,那么到年底汇缴清算的时候还会要再缴纳个税吗? 比如工资薪金每个月2万元,社保所在单位是按照扣除5000元来预缴的个税,劳务报酬每个月15000元,劳务用工单位是按照15000*(1-20%)*20%来预缴个税,那么到年底汇缴清算还需要补交个税吗?
请问违反什么税法?具体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