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5.2条可补充明确预付款的具体金额,如“人民币XX万元”。 5.4条可补充“支付合同总价的5%货款”,使表述更完整。 5.5条可改为“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十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全部质保金”,调整标点使表述更清晰。 5.6条可明确发票开具时间,如“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师,我这里主要问的是这些销售方式:预收货款“分期收款”还是结合方式,以及上述的描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发生在什么时候?
销售方式 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结合(60%预付款属预收,后续按阶段分期收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60%预付款:若设备非超12个月工期的大型设备,为发货时;反之则为收款时。 30%提货款:发货时(若此前未触发纳税义务)。 5%验收款、5%质保金:分别为收到款项时。 提前开票:以开票时间为准。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主要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验收及质保金收款时按条件确认。
那老师,我们如何规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对销售方比较有利,能最大化利益,并且与税法保持一致,在以上条款里面怎么更改,我看我这个是收到质保金的时候才全额开具发票,因为质保金要1年期,是不是有滞后纳税的风险。
发票开具时间优化及条款修改 原则: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避免滞后风险。 5.2预付款:货物发出时开具60%发票。 5.3提货款:收款时开具30%发票。 5.4验收款:收款时开具5%发票。 5.5质保金:质保期满收款时开具5%发票。 新增条款:明确各阶段收款后X个工作日内开票(如5个工作日)。 优势:开票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致,规避滞后风险,符合税法规定。
老师您上面说的5%验收款、5%质保金企业所得谁纳税义务分别为收到款项时。 ,所以制定 5.4验收款:收款时开具5%发票。 5.5质保金:质保期满收款时开具5%发票。 增值税我明白了,很感谢,不过这两个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在收到款项,并且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来确认所得税收入就可以么?简单说质保金这块的企业所得税我可以在1年后质保期面,收到质保金并且开具5%发票,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是么?还是说必须要在收到5%验收款并且开具5%验收款发票的时候就要确认质保金的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因此,5%验收款通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收到款项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单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对于5%质保金,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时,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对商品无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则应在验收合格时全额确认包括质保金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在1年后收到质保金时才确认。若验收合格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需在后续满足条件时确认,如质保期满收到质保金时满足条件,则在此时确认。
好的明白了老师,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一年后收到5%质保金的时候确认,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要验收合格后收到5%验收款合格后就要确认是吧
不过老师,我刚刚看到我们的所有权是他支付了全部包含质保金之后才转移,所以,我们应该是在1年后质保金收到后才能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吧
同学你好 对的,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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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这里主要问的是这些销售方式:预收货款“分期收款”还是结合方式,以及上述的描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发生在什么时候?
销售方式 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结合(60%预付款属预收,后续按阶段分期收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60%预付款:若设备非超12个月工期的大型设备,为发货时;反之则为收款时。 30%提货款:发货时(若此前未触发纳税义务)。 5%验收款、5%质保金:分别为收到款项时。 提前开票:以开票时间为准。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主要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验收及质保金收款时按条件确认。
那老师,我们如何规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对销售方比较有利,能最大化利益,并且与税法保持一致,在以上条款里面怎么更改,我看我这个是收到质保金的时候才全额开具发票,因为质保金要1年期,是不是有滞后纳税的风险。
发票开具时间优化及条款修改 原则: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避免滞后风险。 5.2预付款:货物发出时开具60%发票。 5.3提货款:收款时开具30%发票。 5.4验收款:收款时开具5%发票。 5.5质保金:质保期满收款时开具5%发票。 新增条款:明确各阶段收款后X个工作日内开票(如5个工作日)。 优势:开票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致,规避滞后风险,符合税法规定。
老师您上面说的5%验收款、5%质保金企业所得谁纳税义务分别为收到款项时。 ,所以制定 5.4验收款:收款时开具5%发票。 5.5质保金:质保期满收款时开具5%发票。 增值税我明白了,很感谢,不过这两个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在收到款项,并且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来确认所得税收入就可以么?简单说质保金这块的企业所得税我可以在1年后质保期面,收到质保金并且开具5%发票,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是么?还是说必须要在收到5%验收款并且开具5%验收款发票的时候就要确认质保金的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因此,5%验收款通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收到款项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单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对于5%质保金,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时,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对商品无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则应在验收合格时全额确认包括质保金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在1年后收到质保金时才确认。若验收合格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需在后续满足条件时确认,如质保期满收到质保金时满足条件,则在此时确认。
好的明白了老师,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一年后收到5%质保金的时候确认,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要验收合格后收到5%验收款合格后就要确认是吧
不过老师,我刚刚看到我们的所有权是他支付了全部包含质保金之后才转移,所以,我们应该是在1年后质保金收到后才能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吧
同学你好 对的,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