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条可补充明确预付款的具体金额,如“人民币XX万元”。 5.4条可补充“支付合同总价的5%货款”,使表述更完整。 5.5条可改为“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十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全部质保金”,调整标点使表述更清晰。 5.6条可明确发票开具时间,如“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13%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系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增值税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适用查账征收方式,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该公司主要从事A产品(大型设备)生产销售业务。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350万元/套,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600万元/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2月份,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人员来到甲公司,洽谈A产品采购业务。乙公司拟购买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双方就A产品成交价格、收付款时间及方式、收发货时间及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磋商。甲公司的意见是采取现销方式,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600万元/套,发货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乙公司考虑到目前的生产需要和资金周转情况,提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货款在5年内分期支付,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可以适当上浮300万元左右。甲公司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了解到同类产品的市场供求和乙公司的经济实力及信用状况后,同意乙公司提出的分期付款方式,但成交价格需要进一步磋商。最终,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A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
甲企业2×20年4月1日向乙企业赊购一批原材料,价格为3000000元,增值税为390000元,货款及税款原定两个月后付清。因甲企业出现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偿还债务,双方于2×20年7月10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在5日之内支付3200000元现金的方式了结此项债务。甲企业2×20年7月14日用转账支票支付了3200000元给乙企业。根据上述资料,甲、乙企业2×20年7月14日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1)债务人甲企业。借:应付账款3390000贷:银行存款3200000投资收益190000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上面分录中差额19万是计入“投资收益”,而不是“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列全部分录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 率为13%,2022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2022年8月15日,甲公司销售了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的不含税价格为300 000 元,结算期为30天。假定新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 发出该批产品,并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该批产品的成本为 220 000元。 (2) 2022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以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产品售价为5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 000元;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30%的货款(价税合计),余款在一个月后支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足以幼收款万式问己公司销售一批严品,产品售价为5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 000元;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30%的货款(价税合计),余款在一个月后支付,甲公司收到余款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产品。 假定该批产品成本为360 000元。
甲公司是一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22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2022年8月15日,甲公司销售了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的不含税价格为300000元,结算期为30天。假定新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发出该批产品,并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20000元。(2)2022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以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产品售价为5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000元;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30%的货款(价税合计),余款在一个月后支付,甲公司收到余款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产品。假定该批产品成本为360000元。(3)2022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东方公司代销商品,商品成本80000元,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000元。东方公司按商品销售价款(不含税)的10%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增值税率为6%。2022年12月30日,东方公司向甲公司开出代销清单,甲公司根据代销清单,所列的已销商品金额给东方公司开具增值税和专用发票。
付款方式:合同总金额1223000,按照如下方式支付1)合同金额的30%订金即366900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2)合同金额的30%货款即366900于货到后14个工作日支付.在甲方支付此笔款前,乙方需提供本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3)合同金额的35%为验收款,即428050,在乙方配合调试完毕,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并环保验收(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合同金额的5%为尾款,即61150,于合同规定设备完工,自设备安装完成甲方确认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付清。 第一次预付 借:预付账款366900 贷:银行存款366900 第二次付款收到全额发票 借:在建工程366900 +366900 应付暂估款38821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981.65 贷:银行存款366900 预付账款366900 应付账款489200 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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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这里主要问的是这些销售方式:预收货款“分期收款”还是结合方式,以及上述的描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发生在什么时候?
销售方式 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结合(60%预付款属预收,后续按阶段分期收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60%预付款:若设备非超12个月工期的大型设备,为发货时;反之则为收款时。 30%提货款:发货时(若此前未触发纳税义务)。 5%验收款、5%质保金:分别为收到款项时。 提前开票:以开票时间为准。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主要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验收及质保金收款时按条件确认。
那老师,我们如何规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对销售方比较有利,能最大化利益,并且与税法保持一致,在以上条款里面怎么更改,我看我这个是收到质保金的时候才全额开具发票,因为质保金要1年期,是不是有滞后纳税的风险。
发票开具时间优化及条款修改 原则: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避免滞后风险。 5.2预付款:货物发出时开具60%发票。 5.3提货款:收款时开具30%发票。 5.4验收款:收款时开具5%发票。 5.5质保金:质保期满收款时开具5%发票。 新增条款:明确各阶段收款后X个工作日内开票(如5个工作日)。 优势:开票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致,规避滞后风险,符合税法规定。
老师您上面说的5%验收款、5%质保金企业所得谁纳税义务分别为收到款项时。 ,所以制定 5.4验收款:收款时开具5%发票。 5.5质保金:质保期满收款时开具5%发票。 增值税我明白了,很感谢,不过这两个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在收到款项,并且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来确认所得税收入就可以么?简单说质保金这块的企业所得税我可以在1年后质保期面,收到质保金并且开具5%发票,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是么?还是说必须要在收到5%验收款并且开具5%验收款发票的时候就要确认质保金的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因此,5%验收款通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收到款项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单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对于5%质保金,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时,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对商品无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则应在验收合格时全额确认包括质保金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在1年后收到质保金时才确认。若验收合格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需在后续满足条件时确认,如质保期满收到质保金时满足条件,则在此时确认。
好的明白了老师,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一年后收到5%质保金的时候确认,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要验收合格后收到5%验收款合格后就要确认是吧
不过老师,我刚刚看到我们的所有权是他支付了全部包含质保金之后才转移,所以,我们应该是在1年后质保金收到后才能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吧
同学你好 对的,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