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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 好,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先后顺序

2025-07-31 18:0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7-31 18:07

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或方式存在明确约定,那么债权人应严格按照该约定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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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31 18:07

若当事人之间没有对债权实现顺序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此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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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31 18:07

当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且当事人对债权实现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就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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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或方式存在明确约定,那么债权人应严格按照该约定来实现债权。
2025-07-31
你好,先债务人物保然后第三人物保最后才是人保
2021-08-12
在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情况下,如果还有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 一、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二、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关系 虽然存在第三人提供的物权担保,但这并不当然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物权担保主要是通过担保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而一般保证责任下的保证人,其承担责任的顺序在债务人及物权担保人之后,只有在债务人及物权担保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以其房产提供物权担保,丁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甲到期未还款时,乙应先通过司法程序对丙的房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如果丙的房产处置后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此时才可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在乙未对丙的房产进行处置及对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放弃先诉抗辩权等特殊情况,则保证人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2024-08-15
你好,是的,是正确的。
2022-12-18
你好!这个要看被担保人是不是有能力还钱了。如果没有,还是要承担的。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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