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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债务有人保,物保以及第三人提供物保,应该先债务人的物实现债权,然后债权人可以对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担保就没有先后顺序了,可以一并实现也可以随便找那个。还是先债务人物保然后第三人物保最后才是人保?书本第三点。没有说明

一项债务有人保,物保以及第三人提供物保,应该先债务人的物实现债权,然后债权人可以对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担保就没有先后顺序了,可以一并实现也可以随便找那个。还是先债务人物保然后第三人物保最后才是人保?书本第三点。没有说明
2021-08-12 10:1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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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10:44

你好,先债务人物保然后第三人物保最后才是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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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债务人物保然后第三人物保最后才是人保
2021-08-12
在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情况下,如果还有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 一、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二、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关系 虽然存在第三人提供的物权担保,但这并不当然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物权担保主要是通过担保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而一般保证责任下的保证人,其承担责任的顺序在债务人及物权担保人之后,只有在债务人及物权担保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以其房产提供物权担保,丁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甲到期未还款时,乙应先通过司法程序对丙的房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如果丙的房产处置后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此时才可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在乙未对丙的房产进行处置及对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放弃先诉抗辩权等特殊情况,则保证人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2024-08-15
你好!这个要看被担保人是不是有能力还钱了。如果没有,还是要承担的。
2024-08-15
1.对于人保和物保并存且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况:通常来说,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确实没有严格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这是因为在这种混合担保的情形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都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利益考量来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 2.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上是有区别的。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不过在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虽然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但最终实现债权的方式和顺序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各担保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等。 例如,在一个实际的借贷案例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同时还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如果债权人认为通过实现物的担保更便捷高效,就可以先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如果物的担保在实现过程中存在困难或障碍,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管这个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当然,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会在先诉抗辩权的范围内主张相应的权利。
2024-08-06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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