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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由于政府改造项目原因店面需要暂停营业,因停业造成的损失比如搬运费、装修费、店铺经营损失等商业街管理公司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但对方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明细为“补偿金”。请问一下老师,我们能开具补偿金的专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有税法依据?

2025-08-09 13:1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8-09 13:14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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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09 13:17

您好,餐饮企业因政府改造项目暂停营业获得的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同时建议您向商业街管理公司说明这一税法规定并提供相关依据,如对方坚持需要票据形式,可考虑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2.主要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其中明确规定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而政府改造项目给予的补偿金属于非经营性质的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规定,增值税征税对象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补偿金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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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989 追问 2025-08-09 13:27

好的,谢谢老师,当时商业街管理公司跟我们公司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里提到需要开专票,但我们财务上并不知道这个情况,直到对方把补偿金支付之后要求我们开专票。是不是即使合同这样写,但如果不符合税法规定,是可以拒绝以及跟对方沟通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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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09 13:31

 您好,就算合同里写了要开专票,但如果税法不允许,咱完全可以不开,而且要跟对方讲清楚——补偿金不是咱卖东西或提供服务赚的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开不了专票,这可不是咱不守约,是税法规定的,咱可以给对方开个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凭证,这样既合法又合规,实在不行咱还可以一起问问税务局,让他们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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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989 追问 2025-08-09 13:34

好的好的,非常感谢老师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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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09 13:39

 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谢谢您点击下方⭐️⭐️⭐️⭐⭐给予鼓励~,祝您接下来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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