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具体的是哪一个税款的?享受哪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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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减免税明细表怎么填?
老师好,请问下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税,申报表减免明细表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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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法定盈余公积能用于股东分红吗
老师,请教一件事,比如现在甲方欠我这边公司工程款5万元。有个项目总金额是10万元,其中我这边土建6万,另外一家防水4万,项目工程款先下来6万,本来都是付给这边土建的,因为这个项目后面还有工程款,到时候一起付给防水的。但是甲方实际只付了这边土建4万,另外2万扣下来付给防水的。那我这边在甲方账上余额是不是5+6-4=7万元啊,当时综合考虑就同意了。我这边记账就是我这边土建只收到了4万。现在尾款下来了,甲方说要从工程款中再扣4万给防水。我说不是只要给2万就可以了吗?对方说之前那2万没给防水,我说那给谁了,她说在她那边往来账上余额里,可是她的余额里也是7万元,跟土建这边一致的。现在搞的有点太绕了
做账系统什么时候开始结账,做账结束就要点结账么?
请问老师,个人专项每月扣除4000,个人社保个人部分469.16,每月发12469.16给他,年终奖发36000,年终奖合并汇算,那么她这一年一共会缴纳多少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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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如果不想让小股东分走利润有什么好办法,提取盈余公积可以避免吗,请勿重复接单
是房产土地税,因环保政府给企业停产,连续三年亏损,属于哪个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关闭、停产(业)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关闭、停产(业)”是指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再发生全面关闭、停产(业),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关闭、停产(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 (三)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本项所称“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的主营业务为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和国家或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扶持产业政策项目,且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类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本项所称“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本项所称“严重亏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所得税汇算收入总额的20%(含)。 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其中的“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之和。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被责令关闭、停产(业)的。 (三)纳税人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出租的。 (四)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除外)。 三、纳税人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核准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其应纳税额。同时,纳税人属于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核准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认定的损失额;纳税人属于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核准的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按税法调整的亏损额。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四、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包含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理由、减免年度、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相关内容。 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随时申请困难减免。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所涉及房屋和土地相关证照、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困难减免由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对困难减免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这个公告是停止了吗?
没有写具体的截止到哪一年
今天税务局给我发的,又修改了
你是哪里的地区有差异。按照你地方的。
内蒙古的
我查到一个土地使用税的这个 2022年1月14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办法受理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或不予核准。 第四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二)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会提供服务,但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的成本。 (四)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性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第五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四)除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减免税的困难情形外,其他困难情形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连续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类型为公司的,其年度财务报告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由中介机构依法审计); 2.以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情况说明。 第六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于当年提出申请;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于次年提出申请。 第七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按纳税年度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纳税年度核准。纳税人不得一次性申请多个纳税年度或申请低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请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得拆分部分亏损经营项目申请减免。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主要包括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等。对纳税人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受理税务机关必须查验原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九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是否真实具备减免税资格等。税务机关的审核与核准均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开展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在开展实地核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各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盟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级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坚持各级税务机关分权限核准和集体审议原则。 核准权限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核准权限在盟市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后签发减免税请示文件,连同纳税人申请材料一并报盟市级税务机关,由盟市级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 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签发减免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减免税文件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于办结后10个工作日向盟市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盟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除其他政策另有规定外,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管理台账,妥善保管减免税资料,并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我没有找到。
税务局给我发的是这个,我们企业属于哪项?
税务局发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城的,里面的包括房
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二)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会提供服务,但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的成本。 (四)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性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你看下你符合哪一条,是最后一条吗?
给你发上去了,只要符合其中的一个就行。
我也不知道啊,我们企业就是因环保周围都是居民。政府不让生产的
你看一下前3个符合要求吗?不符合要求,那你直接按照第4个申请。
前三个不符合
那就按照困难行业的那一个,到时候提供亏损证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怎么填?
减免税核准事项,困难性减免 税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去看一下你们第一笔收入的时间 有效期按季度的话,填写一个季度的开始结束 税率土地使用税的那个不填写,然后房产税的填写1.2% 减征幅度不用填写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指的是企业那年成立的收入吗?
对的是的对的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