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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发票方,纳税调增补税款,不交纳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2025-09-08 11:5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08 11:59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指出,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企业在补缴因抵扣该发票而产生的增值税时无需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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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005 追问 2025-09-08 12:03

不是虚开,是对方成非正常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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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8 14:02

对方成非正常户,要求进项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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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005 追问 2025-09-08 14:05

我们已经作进项转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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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8 14:05

也可以参照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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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005 追问 2025-09-08 14:05

现在是所得税调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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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8 14:11

企业所得税没有免滞纳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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