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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在为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产生的交通费,快递费,油费可以算作破产费用吗,应该在事务所报销还是在管理人账户报销

2025-09-13 11:0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13 11:09

1. 交通费、快递费、油费可以算作破产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支出。 2. 通常在管理人账户报销,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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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802 追问 2025-09-13 12:10

公司破产后有管理人接手,费用从管理人账户支出时,报销人开具的发票抬头应该是破产企业还是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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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13 12:21

公司破产后,报销人开具的发票抬头应为破产企业。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税务部门规定,管理人虽接管破产企业并从其账户支出费用,但管理人是“代表破产企业”履行职责,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如交通费、办公费等)属于破产费用,需以破产企业名义核算。即使资金从管理人账户支付,本质上仍是破产企业的债务,因此发票抬头应填写破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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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费用。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的特点在于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即这些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必须支付的。 2.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而破产费用则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的。 条款: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这些费用虽然与破产程序有关,但它们并不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的,而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产生的。 由于这些费用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它们不具备破产费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特点,因此不能作为破产费用来对待。 但这些费用与破产程序有关联,所以可以被视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所以,这些费用不能作为破产费用来对待,主要是因为它们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而不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产生的。而破产费用是专门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设置的。因此,这些费用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来处理。
2024-05-30
同学您好,正在解答
2022-12-25
你这里是用企业准则吗?还是用了那个破产清算相关的科目?
2022-05-10
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一般来说这种优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一、基于所有权而非债权的诉讼,因为从民法上来说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性,因此所有权人对于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过单独诉讼追回而不必依照破产程序取回,这就是所谓的“取回权”;
2023-02-24
你好,管理人接手之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一般选择继续履行肯定是对破产人财产有积极效果的,所以才会选择继续履行,因此作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02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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